【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发布日期】2021.07.26【实施日期】2021.07.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书证提出命令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本院审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引起的证券期货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本院出具书证提出命令。
第三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本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
(二)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
(三)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四)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第五条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本院根据法律规定、行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六条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的作用以及要证事实对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意义等进行审查。
在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律师
(一)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
(二)书证对于证券期货纠纷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
(三)待证事实对于证券期货纠纷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四)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五)不符合本工作规程第八条情形的。
第八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申请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本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九条 本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本院及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本院作出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裁定。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部分成立的,本院可以仅就该部分书证作出裁定,但不能超出当事人申请的书证范围。
第十条 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证券期货纠纷案号;
(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书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四)申请提出的书证及范围;
(五)申请理由;
(六)裁定主文,包括责令对方当事人于何时提交书证以及对方当事人违反书证提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以妨碍申请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本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并对对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