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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关于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佛中法发〔2021〕37号【发布日期】2021.08.10【实施日期】2021.08.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为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正确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全市法院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聚焦服务社会大局,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结合各法院实际情况积极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举措,为佛山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律师

2.及时妥善审理涉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件,有效化解中小投资者在开展投资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相当部分会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全市法院要充分考虑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的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化解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提升诉讼便利度,增强中小投资者的司法获得感

3.全市法院要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采取有力措施为中小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提供便利,进一步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审慎适用查冻措施,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优先采取“活封”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4.进一步升级诉讼服务体系,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全市法院要以现已建成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为参与诉讼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高效便捷诉讼服务,利用“互联网+法院”司法服务平台,对中小投资者推行网上立案、缴费、调解、送达等便民利民举措,继续完善跨域立案平台建设,让中小投资者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立案。进一步拓宽法院官方微信的诉讼服务辐射范围,向中小投资者提供预约立案、法律查询、文书格式等“近在手边”的诉讼服务。

5.全市法院要大力推进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的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继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着力用最短时间、最优质量化解矛盾纠纷、兑现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当简则简、该繁则繁、分流合理、提质增效”的审判执行工作局面。将案情相对简单的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纳入速裁受理范围,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得超过30天。

6.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期货纠纷中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全市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审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过程中加大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适用力度。在案件起诉、调查、执行阶段,中小投资者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或信息时,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授权的律师发出调查令,由该律师持令向接受调查人进行调查。经审查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

7.全市法院在审理小股东诉大股东的纠纷案件中,要结合小股东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小股东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保管,且对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的证据材料,小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调查取证的,应予准许;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属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于中小投资者在相关案件中主张的民事赔偿损失金额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采取适时引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等方式,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

8.针对普通投资者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面临的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全市法院在审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认定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加强审判工作,提升裁判水平,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对营商环境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较为集中案件,全市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要定期统计案件收结存等相关指标办理情况,督促相关案件妥善、高效处理。

10.积极开展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专题调研,强化司法引导功能。针对涉案中小投资者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立法司法的空白地带和具有前沿性、趋势性的问题,以及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全市法院要积极组织精干力量展开深入调研,对调研成果进行归纳和梳理后形成书面调研材料,并通过权威媒体对外发布,为其他法院、相关职能单位和中小投资者提供有益借鉴。

11.推动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中小投资者保护专业化水平。近年来涉中小投资者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与公司有关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全市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主动调整审判力量部署,积极通过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出台相关诉讼指引文件、加强审判业务能力培训等方式,全面提升中小投资者保护专业化水平。

12.全市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注意法律统一适用和统一裁判标准,有效防范同案不同判。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长联席会议和员额法官联席会议两项制度平台的基础上,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会议流程、讨论方式和会议纪要的制作,使这两项会议制度在应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同时,要注意将已审结的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按照案由、法律关系性质等集中分类、建档共享,供日常办案及调研分析时借鉴使用,并将常见的、有理解误区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经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的说理文库。

四、完善多元解决机制,推进涉中小投资者纠纷的诉源治理

13.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大力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一站式纠纷解决和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工作大局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解决涉中小投资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困难,扎实推进相关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14.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与证券、金融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健全覆盖全面、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涉中小投资者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满足中小投资者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并积极引导更多中小投资者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15.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诉前和解中心平台,继续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将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纳入诉前和解中心的调解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及行业背景的调解员进行“对口”分案,有效提高诉前调解的针对性。强化速裁法官与调解员“一对一”结对业务指导,完善程序衔接,确保实现调解速裁无缝对接,通过司法确认绿色通道,确保诉前调解案件的司法确认能够快速立案、快速办理。在调解过程中,由调解员记录无争议的事实,并在调解日志中整理争议焦点、提示案件风险,在调解不成功后提交给速裁审法官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

16.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少跑腿、不跑腿”。在线调解平台要全面覆盖纠纷受理、分流、调解、反馈等各项流程,打通在线调解平台与法院诉讼服务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融合对接,实现与法院审判数据、资源、信息的共享互通,通过同类案例分析、裁判结果比对等应用,为调解员、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指引,努力实现在线解决纠纷、减少中小投资者诉累、提高调解实效的工作目标。律师

五,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促进企业规范治理,提升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

17.全市法院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18.全市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辖区内企业的司法需求,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走访座谈活动,通过普法宣传、释法答疑、结对联系等服务形式,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中小投资者的服务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夯实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基础。

19.针对当前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在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信息、资金、法律意识等方面处于弱势的现状,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宣传教育,以每年5月15日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为契机,开展邀请中小投资者、股民、企业职工等到法院旁听有关企业、公司案件审理等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以案学法、以案知法的形式,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并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有序维权、行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全市法院要注意对近年来涉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中小投资者保护层面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炼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措施,根据调研实际情况提出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白皮书向社会发布,积极营造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全市法院每年要根据近期案件审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编写案例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面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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