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中法发〔2021〕37号【发布日期】2021.09.24【实施日期】2021.09.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电子卷宗随案 同步生成及档案装订深度应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院速裁案件的办理。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档案装订,是指在本院设立电子卷宗扫描中心,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对立案及补充材料的扫描、电子卷宗查阅、文书自动生成、电子档案整理、实体卷宗归档等工作,实现速裁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第二章 立案阶段流程
第三条 速裁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工作人员需将速裁案件案号和对应的诉前民调案号及时告知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并制作案件清单,同时在和解系统完成速裁案件诉前民调案号与民终案号的关联工作。
第四条 电子卷宗扫描中心每个工作日两次向立案庭工 作人员收取立案审批表等立案材料,并将立案审批表等立案材料与原审卷宗——对应。
第五条电子卷宗扫描中心于收到案件清单后1日内完 成速裁案件纸质卷宗扫描,并需对扫描内容与纸质材料加以核对,不得漏扫或重复扫描。
原审卷宗已扫描的,不再进行扫描。
第六条 案件纸质卷宗应按立速已扫描、立速未扫描,非速转立速未扫描区分存放。
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完成扫描并打印材料收据后,将纸质卷宗归放至已扫描区。
第七条 电子卷宗扫描中心设中间柜管理岗,将电子卷宗扫描中心档案架上已扫描材料当日存入智能中间柜。律师
第三章 审理阶段操作流程
第八条 审判团队成员在综合业务系统签收案件,待扫描完成后,即可在系统查看电子卷宗,通过“左看右写”方式制作文书,使用文书智能生成(部分类型化裁判文书可利用要素式审判功能自动生成),实现电子卷宗深度应用。
第九条 审判团队成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补充材料,可提交电子卷宗扫描中心补充扫描。
第十条需补充扫描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制作的笔录、签发稿、送达回证等。补充材料为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原则上扫描复印件。无需归档的原件不提交扫描。
提交补充材料时需标注区分材料来源,如法院材料、上诉人材料、被上诉人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电子卷宗扫描中心于收到补充材料后1日内完成扫描,扫描后的纸质材料存入纸质卷宗档案。
第十二条 审判团队成员需要借阅纸质卷宗的,向电子卷宗扫描中心申请借阅,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应于当日或次日通知借阅人领取。
借阅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纸质卷宗,不得在材料上做修改或者在材料中插放新材料。需要修改的,可在复印件上进行 修改,做好区分后提交补充扫描。
纸质卷宗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卷宗最迟应于案件提交归档前归还。
第四章 归档阶段流程
第十三条结案后,书记员需将案件中未移送扫描的材料移交电子卷宗扫描中心,重复材料和无需归档材料不移交。并在电子卷宗系统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发现材料遗漏的,应及时通知电子卷宗扫描中心整改。
第十四条对提交归档案件,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应在7日内完成纸质档案整理、电子档案转换、打页码、写目录、打印封面和档案盒、打孔装线、打印张贴条形码、盖章、质检等全部归档工作。
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完成上一款工作后,书记员应检查电子卷宗档案整理卷,确认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提交归档。
第十五条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应在案件完成归档后7日内按批次将已归档案件移交档案室验收。
对档案室验收不合格的案件,由电子卷宗扫描中心7日内完成整改。若因书记员材料不全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通过归档验收的,书记员应积极配合电子卷宗扫描中心完成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并根据电子卷宗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