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佛中法发〔2021〕9号【发布日期】2021.05.25【实施日期】2021.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从源头上预防诉讼案件长期未结,规范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效,根据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条 强化审限意识,注重源头治理,规范审限变更,减少长期未结诉讼案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快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审理进程,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本规定所称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指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第二条 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督管理案件审判流程,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网上运行,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及归档等节点对案件进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全程跟踪并实时监控。
第三条 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对诉讼案件审限控制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副院长、审判庭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子)
第四条 诉讼案件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层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 合议庭进行庭审前应提前阅卷,充分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或法庭调查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承办法官应向庭长汇报并说明理由。律师
合议庭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合议庭一般应在案件最后一次开庭或法庭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承办法官一般应在合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撰写裁判文书。因特殊原因未能按上述时限完成的,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和理由,按照规定的流程履行报批手续。
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须说明“案情疑难复杂”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应在批准后二十日内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八条 严格管控中止案件审理。需要中止审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在综合业务系统提请庭长审核,并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民事案件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刑事案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应出具裁定书。存在其他应当中止审理情形的,是否出具裁定书由合议庭依法决定。
案件中止审理的,承办法官应在中止审理审批手续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中止审理备案表》备案。
第九条 案件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承办法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造成中止审理的原因状态,以便确定恢复审理的相关事实,促进案件尽快恢复审理。
案件因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中止审理的,承办法官在移交审计、评估等活动前应事先了解鉴定等所需要的检材等资料,避免因补充材料而导致审计、评估等进程拖延。负责审计、评估等司法辅助工作的部门应做好相关程序的规定。
属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情形而中止审理的,结案时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条 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出现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并就此提出扣除审限申请的,应书面填报《扣除审限申请表》,层报庭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在综合审判业务系统进行登记。
承办法官申请扣除审限的理由是“其他”的,只限申请一次,并写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书面填报《扣除审限申请表》,层报所在业务部门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在综合审判业务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案件中止审理的,按以下标准确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案件中止审理且出具裁定书的,中止期间从合议庭出具裁定书的次日起,至收到中止原因消除的书面材料日止。
2.案件需要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的,从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收到合议庭移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并签收《司法鉴定案件材料交接清单》之日起,至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结束后本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将书面材料退还合议庭并由其指定人员签收《司法鉴定案件材料交接清单》之日止。
3.案件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从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至本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止或者本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止。
4.本院与其他同级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争议的,从本院发出或者收到管辖协商函之日起,成功协商的,至达成协商意见之日止;协商不成的,至本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裁定之日止。
第十二条 案件因出现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并应扣除审限的,按以下标准确定扣除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 .案件需要公告的,从公告发出之日起,至公告期满之日止。
2.征求本院外的其他单位意见、调取新的证据、发送律师调查令的,从向外单位发出书面函件之日起,至收到外单位出具答复意见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该期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3.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或对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案件进行调解的,自各方当事人提出庭外和解(或调解)的书面申请之日起,至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和解(调解)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该期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如三十日后仍需要继续协商和解(或调解),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顺延和解(调解)期间,但前后期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4 .刑事案件因检察院需要查阅案卷的,自通知检察院阅卷第二日起至法院收到退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三条 案件出现延长、中止以及其他不计入审理期限情况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承办法官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凡审理过程中存在审限变更情形的案件,结案时裁判文书正文应记载案件中止、延长、扣除审限的原因和时间节点,以及恢复审理的时间、法庭调查(开庭)次数等情况。
长期未结诉讼案在结案时,合议庭应书面说明影响审理的原因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由庭长督办,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由分管副院长督办,三年以上的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由院长督办。
院长、审判庭庭长及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及影响审理的原因,加强案件指导督办,监督尽快办结。
第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建立台账登记制度,根据新增未结案件和清理情况,按月或季度进行更新,并通报公示。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已审结耗时超过一年的非涉外案件和耗时超过一年半涉外案件进行专项评查,评查结果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对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
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涉外案件的流程及审限管理,由涉外审判部门根据审判实际并参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律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民事、行政案件扣除审限申请表
案号:(20 )粤06 号 |
业务庭: |
联系人: 电话(内线): |
扣除审限事由 |
可扣除期间 |
扣除审限起止日期 |
扣除天数 |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或案件需征求本院外的其他单位意见、发送律师调查令 |
□ |
调查取证期间,不超过30天 |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
2.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参与诉讼,经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
□ |
新增加的举证、答辩期间 |
3.各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庭外和解 |
□ |
不超过30天,经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前后不超过60天 |
4.管辖权异议 |
□ |
异议审查期间 |
5.公告 |
□ |
公告期间 |
6.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 |
□ |
相关工作期间 |
7.案件需要中止审理、诉讼 |
□ |
中止期间 |
其他事由(不属于以上事由的,请在下方注明事由;“其他事由”每案限申请一次。): |
承办人签名: |
审判长审批: |
业务庭庭长审批: |
业务庭分管副院长审批(使用“其他事由”扣除审限时): |
审管办审批: |
审管办分管副院长审批(使用“其他事由”扣除审限时): |
注:1.请在相应申请扣除审限事由后的“口”中打“J”;
2.提交扣除审限申请时应附相应事由的书面审批材料;
3.扣除审限申请完成审批后请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交至审管办流程组备案。
刑事案件扣除审限申请表
案号:(20 )粤06 号 |
业务庭: |
联系人: 电话(内线): |
扣除审限事由 |
可扣除期间 |
扣除审限起止日期 |
扣除天数 |
1.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补充侦查 |
□ |
暂扣30天,自恢复审理之日起审限重新计算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2.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 |
□ |
鉴定期间或前期鉴定占用期间 |
3.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
□ |
10天 |
4.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
□ |
不超过一个月 |
5.刑事案件需要有关单位补充证据材料 |
□ |
自书面函告之日起至收到复函之日止三个月内 |
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 |
□ |
心理测评期间 |
7.刑事案件需要检察院阅卷 |
□ |
阅卷期间 |
8.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
□ |
不超过三个月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 |
□ |
不超过30天,经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前后不超过60天 |
10.公告 |
□ |
公告期间 |
11.刑事案件需要请求司法协助 |
□ |
司法协助工作期间 |
12.案件需要中止审理、诉讼 |
□ |
中止期间 |
其他事由:(不属于以上事由的,请在下方注明事由;“其他事由”每案限申请一次。) |
承办人签名: |
审判长审批: |
业务庭庭长审批: |
业务庭分管副院长审批(使用“其他事由”扣除审限时): |
审管办审批: |
审管办分管副院长审批(使用“其他事由”扣除审限时): |
注:1.请在相应申请扣除审限事由后的“口”中打“J”;
2.提交扣除审限申请时应附相应事由的书面审批材料;
3.扣除审限申请完成审批后请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交至审管办流程组备案。
中止审理备案表
部门 |
承办人 |
案号 |
(20)粤06 号 |
|
□【刑事】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刑事】被告人脱逃的
□【刑事】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民事】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民事】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民事】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民事】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民事】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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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事由(在相关 |
(注:因以上各项事由中止审理的,需制作中止裁定。不计入审限期间从合议庭出具裁定书的次日起至收到中止原因消除的书面材料止。) |
栏目内勾选) |
口案件需要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
(不计入审限期间从合议庭将《移送材料清单》交本院司辅办签收之日起至相关工作结束后司辅办退还书面材料由合议庭签收《院内部门间材料交接清单》之日止)
口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不计入审限期间从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至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止或上级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止)
□本院与其他同级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争议
(不计入审限期间为本院发出或者收到协商函之日起,协商解决的,至达成协商意见之日止;协商不成的,至本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裁定之日止) |
|
□其他理由,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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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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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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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庭审批意见 |
签名:年 |
月日 |
院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年 |
月日 |
注:案件中止审理应同时提交与中止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以供核查,并按照规定流程履行报批手续。
中止事由消除后需及时恢复审理,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恢复案件审限计算。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案件材料交接清单
(业务部门移送司辅办用)
原始案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文本属性 |
件数 |
页数 |
备注 |
原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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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业务庭(局)存查,一份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存档。
移交部门: 移交人: 移交时间: 年月日
收件人: 收件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案件材料交接清单
(司辅办移交业务部门用)
原始案号: 鉴定案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文本属性 |
件数 |
页数 |
备注 |
原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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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业务庭(局)存查,一份由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存档。
移交人: 移交时间: 年月日
收件部门: 收件人: 收件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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