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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关于建立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佛中法发〔2021〕38号【发布日期】2021.08.10【实施日期】2021.08.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着力打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借鉴外地法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的工作指引。

一、示范判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示范判决机制的涵义】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院在处理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司法引领作用,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

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是指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金融商事纠纷。

示范案件是指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具有示范性的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后续案件是指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在示范案件与平

行案件确定后,后续起诉的、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律师

第二条【示范判决机制的案件范围】凡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因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保证保险、证券、期货交易纠纷等引发的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可以适用本示范判决机制指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其他群体性商事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审理。

二、示范判决机制的启动

第三条【示范案件的选定条件】选定的示范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

(二)案件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具有代表性。

第四条【示范案件的申请主体】示范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选定。

当事人选定示范案件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于开庭审理前提出。

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由国家机关或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机构支持诉讼且符合示范案件选定条件的,优先选定作为示范案件。

第五条【示范案件的申请内容】示范案件的申请书应

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案件具备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

(二)申请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理由及相关证据;

(三)申请案件的代表意义。

第六条【示范案件的选定标准】示范案件除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应着重审查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中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确定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机制启动的确定】合议庭应于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确定是否启动本机制。确定启动的,在确定后五日内选定示范案件与划定平行案件。

第八条【示范案件选定后的告知程序】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确定后,合议庭应当将确定结果、共通争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知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示范案件选定与平行案件划定结果,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提出。

第九条【示范案件的变更】示范案件选定后,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另行选定示范案件:

(一)原示范案件当事人撤诉获准许的;

(二)原示范案件存在不适合作为示范案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r平行案件的处理】示范案件选定后,平行案件原告同意撤回起诉的,作撤回起诉处理。撤回起诉的平行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和解中心等组织进行非诉和解。

原告拒绝撤回起诉的,平行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第十一条【后续案件的处理】示范案件选定后至示范判决生效前,所涉涉众型金融商事纠纷的后续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立案登记前通过诉前和解中心等组织先行非诉和解。经委派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司法确认的,依法受理。

三'示范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确保程序优先】示范案件的文书送达、审前准备、证据调查、排期开庭及裁判文书等程序安排,应优先于其他平行案件处理。

第十三条【引导充分举证】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明确诉请的事实及法律主张,充分履行举证义务。

第十四条【引导充分辩论】示范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未能充分辩论的,法官应遵循合法、中立、公开、适度的原则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展开辩论。

第十五条【共通争点的补充与变更】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需要补充或变更的,应当通知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加强释法说理】示范判决应当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充分论述,着重分析共通的证据,认定共通的事实,阐明共通的法律适用。

四'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十八条【依职权指派专家辅助人】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专家辅助人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时,可以依职权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九条【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合议庭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经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互相询问。

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二十条【金融专家库的参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咨询金融专家意见时,可以依职权向金融专家库书面征求意见。取得专家库书面回复后,交案件当事人质证。

第二十一条【专家陪审员的参审】根据示范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选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五'示范判决对平行案件的示范效力

第二十二条【告知平行案件当事人】示范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示范判决告知平行案件、后续案件的当事人。平行案件、后续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示范判决变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

第二十三条【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效力】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平行案件、后续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律师

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当事人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支持;但个案有充分理据表明不应予以适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的调解】示范判决生效后,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拒绝接受调解的处理】平行案件、后续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所增加的交通、住宿等必要费用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平行案件的简化审理】示范判决生效后,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后续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

平行案件、后续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采取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明确当事人的具体给付内容,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可不再具体表述。

六、示范案件的司法公开

第二十七条【庭审公开】示范案件的法庭审理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直播,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文书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示范判决应当依法在互联网公布。

七、其他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构】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试行日期】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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