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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部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23【实施日期】2008.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在案件审理、机关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或新型案件;

9、基层法院提交研究的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上下级法院之间有较大分岐的案件;

10、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

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

3、干警外出办案超过一个星期的;

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工休假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

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

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干警父母、子女病故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

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或外单位借用帐号的;

5、本院各部门接受有关部门赞助财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的;

6、各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

8、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9、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情的报道或有关重大“忧”信息的报送;

10、机关及生活区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11、机关及生活区发生霍乱、非典等严重疫情的;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本院重大事项需要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告的,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其请示报告的,以中院名义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三、基层法院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案件审理方面

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管理方面

1、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一次超过10人的;

3、中层以上干部人事调整的;

4、干警病故,或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行政事务管理方面

5、 市级以上部门到院检查指导

1、 工作的;

2、 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3、 发生机要泄密事件的;

4、 出现重大安全、治安事件的;

5、 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基层法院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不得口头答复,即使作出答复,也不能作为上级法院的意见。对于书面请示,上级法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于携卷请示,必须由上级法院主管领导组织对口业务部门的骨干力量听取请示,可以作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制作文字记录,由主管院领导签名备案;不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各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一部分,其请示必须以基层法院的名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六)对于下级法院提出的书面请示,上级法院必须在十五天内作出答复。重大、疑难的案件和问题,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下级法院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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