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南宁中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23【实施日期】2008.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院内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室,由法院主要领导主管。联络室设在法院办公室内,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一名院领导担任联络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任副主任,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室各一名负责人和院长办公室秘书为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联络室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各审判庭和后勤部门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兼管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联络室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

1、积极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

2、主动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和旁听重大案件开庭审理、宣判以及对重要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监督;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评议、旁听庭审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4、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到全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研究,并向院党组提出落实的措施;

5、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并及时报告结果;

6、认真做好人大、政协机关交办、督办、催办案件的登记、转办、反馈结果的工作,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7、协助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的视察和调研等事务性工作;

8、协助院领导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走访,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批评、建议;

9、协助院长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并给被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执法监督卡”以及征订每年度《人民法院报》;

10、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分组审议或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期间,经大会秘书处同意,派员到会做好听取同级人大代表审议或讨论意见的收集,及时研究,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人大代表和人大、政协办公厅;

11、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络室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基层法院要与中级法院紧密配合,积极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事项,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情况。

第六条 联络室每半年要邀请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或旁听重大案件的庭审或重要案件的执行,每次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少于8-10人。

第七条 联络室要结合法院半年工作情况、年终工作总结,针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法庭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

第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持“执法监督卡”到市辖各基层法院、中院各审判庭查询有关案件,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联络室应督促各被查询单位或部门的主办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联络室对人大、政协交办、督办、催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凡联络室转办的事项,各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或无故拖延,违反上述规定,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如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党委、人大通报批评的,年终考评时,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评比予以“降一等”的处分。

第十条 本规则由本院院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