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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中院关于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发布部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23【实施日期】2008.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督查督办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批示的查办案件或事项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是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内容,全市两级法院必须把督查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为法院中心工作服务、为落实领导决策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特案特办、急事急办、讲求效率质量、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位副院长具体分管,成员应以办公室和主要业务庭室人员为主。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应及时向党组汇报重点查办件的办理情况,并对上级领导和交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督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中院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交办工作会议,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超过时限不报告的承办单位,通报给院长或主管院长。

第六条 办公室是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全市法院要在办公室内设立督促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配备专(兼)职督查员负责督查工作。本院各庭处室要设一位中层副职担任督查员,负责联络、督查、承办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院院长办公室秘书兼任督查员,具体负责全市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各县、区法院督查办要配备一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专业水平、综合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督查员,并报中院备案。督查员要求相对稳定,各县、区法院需要调整督查员时应及时向中院报告。

第八条 督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查办件要及时立项登记,认真做好分流转办,对于交办和转办的查办件,应积极主动地与承办业务庭室沟通,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定期催办,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三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滞留、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九条 督查办的主要职责是: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督查事项负责;就督查内容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或拟办意见,并对督查事项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由几个部门或两级法院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进行协调,承办部门之间也应主动加强联系;搞好督查工作有关情况的总结、通报、综合,中院督查办还应做好对基层法院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中院和各县、区法院应把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年度督查督办事项按期办结率应达80%以上,报告结果率应为100%。对督查督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党组给予其奖励直至记功。

第十一条 对不重视督查督办工作、推诿拖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拒不落实、弄虚作假、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党组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分别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三章 办理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查办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和同级党委(含政法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转来的查办件;

(二)上级法院转来的查办件;

(三)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委员的提案;

(四)上述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批给院领导的查办件;

(五)“院长接待日”接访群众反映案件的查办件;

(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督查员对交办案件统一编号,填写《收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并呈督查办审批后,及时报分管院领导批示;

(二)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确定交办案件的具体承办法院或承办部门,填写交办通知书,注明具体承办意见和要求;将查办件有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后及时转交承办法院或承办部门;收件人应在查办件登记表上签名。

(三)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要按照院领导的批示和要求认真办理交办事项,严格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写出答复报告,经督查办审核后,重新拟文报分管院领导签发,按规定格式、份数打印后送督查办统一报送。

(四)督查员对已办结的查办件的有关材料按文书处理规定立卷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与报告:

(一)对注明“急件”的处理,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报告处理结果。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请示交办部门同意可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二个月内必须办结并报处理结果。

(二)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要在期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在二个月内办结。二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请示交办部门同意可在二个月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在三个月内必须办结并报处理结果。

(三)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前3日内,将处理报告报中院督查办。督查办可根据情况指定承办期限,承办单位要如期办结并报处理结果。

(四)查办件的处理报告要以《复函》的形式上报,注明交办案件名称、交办通知(函)编号等,并以院名义行文。报告要事实清楚、结论正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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