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发文字号】桂检会[2004]1号【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各隶属海关: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的联系,进一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经自治区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具体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活动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各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与具体联络人员,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违法案件移送标准,理顺和规范对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移送的关系,使联系配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每个月对行政处罚、移送案件、审查批捕、立案监督、起诉、判决等情况相互通报。
建定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紧急、重大的问题,经协商一致后,可随时召开。
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在案件的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促进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推动涉嫌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发、破案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可以就是否涉嫌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同题进行咨询,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会诊,解决定性、取证、适用法律和侦、捕、诉等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执法机关协商,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必要时,检查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违法现象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四、加大监督力度,保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时,应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跟踪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未及时立案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在调查取证、批捕、追赃、移送起诉等方面予以协作配合,确保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对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受案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立案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督的结果及时告知提出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不能确定是否涉嫌犯罪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如果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办取务犯罪,促进公正执法。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举报或移送审查。检查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有针对性的共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相应对策。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避免因专业、职责的不同而造成认识上的分歧。要通过联合举办业务座谈台、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学习班、执法知识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七、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发展。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需要,适时吸纳、增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需要借助衔接工作机制协调有关工作的,可以提议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