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03.02【实施日期】2004.03.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审案件
1.本院受理争议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含港澳台)为2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本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起诉状、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民事关系的基本证据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联系方式等,提起行政诉讼还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材料,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
3.法院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原告可在递交诉状后七日内向主审人查询;
4.原告在受到立案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不按时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行政案件为三个月。
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应在下列时间内提起上诉:刑事案件:在收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0日(5日)内上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次日起15日(10日)内提出上诉;
2.上诉应提交上诉状、原审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3.交费:民事、行政案件在上诉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或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既不足额交纳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审限:二审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行政案件为二个月。
执行案件
1.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申请执行应提供执行书、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交费:申请执行应按规定交纳执行申请费用和实际执行费用;
5.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申诉与再审案件
1.申诉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本院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中院终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经中院再审或者复查后仍不服,并以新的实施和理由提出的申诉案件;不服本院一审生效和二审判决、裁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
3.再审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原一审、二审或再审法律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材料一式四份,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联系方式;
4.听证:申请人须按通知时间到庭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回处理;委托律师或代理人的须有授权委托书;
5.交费:本院决定再审,申请人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并将交费凭证送交主审人,不交纳诉讼费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6.经本院听证、复查通知驳回或再审维持原判,申请人仍不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向本院申诉的,不再受理。无理缠诉,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经过有关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的侵权事项存在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1)本院作为赔偿义务的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2)对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3)对与本院同级的公安、安全、检察和监狱管理等机关复议决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而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对本院赔偿委员会或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5)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3.请求赔偿应提交申请书一式四份、宣告无罪的判决文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释放证明书、执行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决定书、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法院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5.审限: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