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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兴业县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兴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兴业县人民政府、兴业县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兴政电[2020]2号【发布日期】2020.05.11【实施日期】2020.05.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目标,着力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办理破产一级指标要求,进一步推动兴业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坚定不移维护全县企业良性稳步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和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调整、人员分流、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稳定维护、税收优惠、信用修复、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金融监管、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等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完成对我县困难企业的救治及资源的优化整合,精准服务我县企业经济高质量稳步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联动机构设置

成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任组长,县信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兴业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县总工会等为成员单位。律师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府院联动相关工作,根据企业破产工作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各阶段职责内容,听取成员单位有关企业破产工作汇报,汇总破产企业经营信息,分析研判企业运营和社会矛盾防控问题,统筹制定府院联动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普遍性解决方案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的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衔接、传达和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府院联动机制各项工作台账。

三、主要联动内容

(一)建立协调会议机制。协调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通知安排负责人或分管负责的同志参会。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也可结合具体破产案件处理情况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协调会议。对企业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中遇到的紧急事项需要沟通协调解决的,由县人民法院或发现问题的成员单位提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及时进行研究、协调和会商。必要时可经领导小组同意,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推进。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县经贸和科技局牵头,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统筹汇总提出各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定期通报“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汇总分析政府各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等相关信息,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积极引导有必要进行破产的企业及早进入司法程序。县人民法院负责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各部门推进联动机制相关工作;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汇总编发典型案例。

(三)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县人民法院牵头,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配合,共同开展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工作。通过由财政拨款、破产管理人报酬按比例提取注入等方式,为一些无产可破及暂无资金和变现财产的破产案件的启动和资金周转落实破产审判专项经费,用于补贴或垫付管理人依法履职所必须的破产费用,研究制定《企业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单独核算,专门管理。律师

四、基本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企业的拯救或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主导好司法程序,也离不开政府发挥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府院联动"机制,是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运用多种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公平保障债权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对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法院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准确界定破产程序中政府与法院的各自职能,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认真完成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依法依规。各成员单位在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调整、人员分流、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及权益保障、稳定维护、税收优惠、信用修复、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金融监管、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等重点难点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让困难企业尽快脱困解难、重整企业尽快盘活重生、清算企业尽快市场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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