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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关于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82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供高效便捷诉讼服务,全面提升案件流转质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就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申诉、退还诉讼费用等需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当事人需要凭借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在其他合法领域使用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统一负责对外出具。

第二条 因执行立案、审查案件、退还诉讼费等需核实文书是否生效的,由立案人员或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审判案号信息核实案件是否生效,可在审判系统查询核实并下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附卷,或联系承办部门、承办法官提供。

第三条 执行立案时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为由不予立案,立案人员应当场核实案件是否生效,当场可以核实清楚的应当场进行立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核实的,接收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予以立案。

第四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案件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附卷,并及时督促司法辅助人员登录法院审判系统准确填写生效日期,同时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上传系统。因法官出具或司法辅助人员上传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有误导致出现重大严重后果的,由法官或书记员各自负责。

第五条 依当事人申请需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系统上查询并下载打印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给申请人;经查询系统发现未上传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联系承办部门、承办人在一日内上传;暂时无法上传或特殊情况需立即出具的,联系承办部门、承办人核实生效日期后统一对外出具。

第六条 案件生效日期填写、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开具和上传到系统等相关工作,原则上由承办人负责;承办人已调离、退休的,由案件所在的部门领导负责;特殊情况下,报分管院领导指定人员负责。

第七条 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统一格式,并加盖公章。可以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电子文件的,应优先出具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统一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已出具电子文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自助打印。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已生效且未归档到档案室的案件,由承办人按规定在系统填写生效日期、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附卷,并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上传到系统中。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案件已归档到档案室的,由承办人核实案件生效日期后统一报给立案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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