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83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降低办理破产案件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提高债务清偿比例及破产案件“回收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就本院受理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缓交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规定可允许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仅限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依《企业破产法》规定新提起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撤回后,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再提起诉讼的,一般不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本规定可允许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仅限于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的民事诉讼。
第三条 破产企业(管理人)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提起相关衍生诉讼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本院应当对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按本院诉讼费审批流程规定办理。破产企业有破产财产可支付诉讼费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破产企业(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相关裁判文书作出前缴纳诉讼费。适用本规定缓交诉讼费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裁判文书中,应当列明各方当事人诉讼费的负担。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由破产企业(管理人)负担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五条 破产企业(管理人)起诉或者上诉时一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庭认定符合缓交情形的,应当将书面审查结果及理由附卷移送审判庭;案件移送至审判庭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应注意破产案件受理等信息及时在案管系统更新。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