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北中法〔2021〕84号【发布日期】2021.06.18【实施日期】2021.06.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的工作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符合立案登记制和员额法官绩效考核要求的分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机自动分案是指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地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民商事案件应当通过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第三条 民商事一审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破产清算类案件、执行类案件、民事申请再审及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根据各业务庭收案范围在当日内即时确定承办业务庭,再由电脑依据业务庭员额法官人数、各员额法官办案系数、案件承办比例、累计收案量和存案量以及专项合议庭设置情况,将案件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随机自动排定承办法官,其他工作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刑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排定承办法官,其他工作由负责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完成。
第四条 买卖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民商事二审案件由立案庭自收到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后 7 日内立案,随机自动排定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排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立案庭已进行“四排定”的案件,审判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登记立案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立案情况,并及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并在材料附上咨询电话,以方便当事人随时咨询案件进展情况,待案件随机自动分案确定的承办法官之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当事人外,同时还会其他方式:如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随机自动分案确定的承办法官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随机自动分案确定主审法官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
第七条 对随机自动分配的案件,除速裁案件外,业务庭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在收到案件卷宗二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由立案庭组织有关审判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立案庭按审批流程呈报院领导以确定案件的审理部门;办理速裁案件的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经甄别,认为不属于繁简分流快速审理的情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与立案庭沟通并附书面说明,及时退回案卷材料,由立案庭按照分案规则重新分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可在分案系统中申请变更承办法官,并详细填写申请变更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主审法官回避的;
(二)所承办的案件与其他关联案件系同一原告或者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的;
(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重大舆情等特殊情形的;
(四)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部门领导签字书面材料);
(五)其他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形。
未经规定程序,业务庭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法官。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承办法官。
第九条 经审批准予变更承办法官的案件,除因特殊案由直接指定承办法官的以外,应及时退回分案系统,并由立案庭在该业务庭其他员额法官内由电脑重新随机自动直接确定承办法官。业务庭不得自行直接确定承办法官。
对“四类案件”的分案原则上由立案庭负责人书面征求分管相应案件的院领导意见,确定承办法官。
第十条 案件变更承办法官的,由承办法官即时通过发送合议庭变更文书、电话联系,12368热线等方式将变更情况自动告知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监督。
第十一条 立案庭原则需将所有案件排定开庭或询问时间、开庭地点、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等通过电子屏幕每周更新,在公共大厅公示,方便群众查询开庭信息。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通过案件管理系统,随时掌握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周发布的办案进度表、定期通报的法官承办案件情况,接受法官提醒等方式,及时发现分案失衡情况,根据全院收案的动态情况及各业务庭的意见,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若法官因休假、外出学习以及其他应当停排案件的原因需暂停分案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立案庭,经立案庭审核之后,与信息技术部门沟通后,暂定分案。
第十四条 立案庭原则上按照各审判业务庭固定使用的法庭排定开庭地点,但可根据全院收案的动态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审判业务庭根据各自的法庭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各类案件的一审开庭、再次开庭、庭询、听证、宣判及判后答疑等工作,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法庭使用登记,以免冲突。
第十五条 分案由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扰。其他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干预分案。
第十六条 业务庭人员及其审判资格情况发生变动的,政治部人事部门应于情况发生变动后 3 日内书面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通知信息技术部门,在分案系统中进行相应办案权限的调整。
第十七条 本院应健全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加强法官收结案量、及时报结情况、变更率等审判绩效考核,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避免出现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消极现象。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分案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分案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