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8.10.29【实施日期】2018.10.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侯某强奸抗诉案
侯某强奸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7年。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一审判决错误,经审查卷宗材料,复核有关证据,对裁判文书进行抗点梳理,围绕争议焦点和抗点调取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补强、细化一审证据,着重查明强奸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和精神造成的严重损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二审改判侯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典型意义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采纳并改判,既严厉打击了伸向未成年被害人的“黑手”,震慑了犯罪,又体现了司法公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跟踪回访工作,进行心理疏导与帮教关爱,尽力帮助被害人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建立起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并针对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帮助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资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律师
案件二:赖某虐待被监护人案
赖某虐待被监护人案案发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反应,组建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小组,多措并举,确保办案质效。一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提出取证和法律适用建议,及时向侦查机关发送了引导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快速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精心研究案情,根据监控视频,制作动漫图片,使被告人虐待被害人的过程更为直观。公诉阶段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以全景式举证方式向法庭出示证据,增强法官内心确信;二是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被害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团体辅导,提供心理疏导、情绪宣泄、陪伴倾听等,最大限度地帮助受害家庭度过难关。三是结合办案,分析总结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对幼儿园在管理和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加强了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幼儿是祖国的花朵和希望,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平安,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案件,触碰幼有所育的底线,危害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严厉惩治了犯罪分子,形成司法震慑。此外,检察机关不限于就案办案,借助专业力量及时对涉案幼儿及家长进行心理干预,将损害程度以及负面社会影响降至最低。注重源头预防,深入研究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向幼儿园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幼儿园安全管理,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三:韦某虐待儿童案
韦某虐待儿童案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7个月。
案发当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探望受虐女童,对其所受伤情进行查验,了解其整体情绪状态。邀请心理咨询专家一同探望受虐女童和女童母亲进行面对面心理疏导,减少其心理上受到的伤害。二是启动专案专办程序。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和案情研判会,对案件程序和定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三是同步进行救助。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出呼吁共同帮助受虐女童家庭。四是开展救助金申请工作。邀请县人大、政协、妇联、心理咨询师、公益律师等十五个单位和个人参加联席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为女童家庭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并及时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中,韦某在抚养教育孩子上方式方法过于偏激,对待家人长期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打骂,对孩子及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固定证据,不仅对受害女童进行了心理疏导,还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找出韦某涉嫌犯罪的心理原因并加以解决,为下一步化解其家庭内部矛盾,为受害女童身心健康的恢复做了积极努力。在办理该案时,检察机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没有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规定,而是充分发扬了法律背后的情和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能角色,主动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利用司法救助和人性化办案,为一个困难的家庭打开一扇希望的窗,让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维护正义、促进和谐的作用。
案件四:邓某等人拐卖儿童案
邓某等人拐卖儿童案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邓某等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细致审查各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后果、作案后表现等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并作出不同处理。其中,邓某被判刑后,检察机关发函至人民法院支持被拐儿童母亲一方争取到抚养权,并积极走访被拐儿童家庭,探望了解被拐儿童的近况,持续做好跟踪回访,确保被拐儿童得到有效监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爷卖孙、父卖儿”、多名被告人相互勾结拐卖儿童的案件。案发后,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栏目于2018年1月3日以《转手》为题播出备受社会关注。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将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保障被拐儿童合法权益相结合,在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延伸职能,妥善解决了被拐儿童的抚养和监护等现实性问题,不仅有效惩治了犯罪,解救了被拐卖的儿童,也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五:黄某故意伤害案
黄某故意伤害案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
黄某服刑后,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育有的4个未成年子女都由其亲戚代为抚养,生活十分困难。为帮助4名未成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检察机关帮助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万元并持续进行慰问,鼓励他们用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生活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典型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做到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与保护因案件陷入困境的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统一,既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让正义照进现实,又通过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帮助女性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情,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件六:骆某强奸未成年人案
骆某强奸未成年人案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骆某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发小区物业存在管理较乱、保安不专业、安保设备不齐全等漏洞,依法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监控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强化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检察建议,并结合案例为物业管理人员讲授法治课,有力促进了当地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合法化。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点和受害人群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案发地小区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被害人中有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以及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看的孩子,小区物业服务尚不完善,招聘的物业人员参差不齐,小区管理存在很大漏洞。被告人骆某经常用零钱、文具、零食等与被害人套近乎进而实施性侵。案发后,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案件,及时追诉遗漏事实,有力指控犯罪,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最终使被告人受到严厉处罚,有效震慑了犯罪。同时,通过向相关物业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物业行业管理更加规范,预防类似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件七:廖某猥亵儿童案
廖某猥亵儿童案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5年。
案发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联系心理协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出庭公诉当庭提出对廖某判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及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附加刑意见。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让侵害女童的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决心。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查缺补漏完善管理机制,并在新学期开学前赴案发地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切实提升在校小学生的自护意识。通过系列举措,较好地预防类似案件再发生,给学生们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件八:钟某猥亵儿童案
钟某猥亵儿童案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办午托班或者参与管理午托班。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坚决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快审快诉。提起公诉后提出从重处罚以及对钟某判处“从业禁止”附加刑的量刑意见,所发表的公诉意见和量刑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开办午托班多年,利用作为午托班管理人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对其判处“从业禁止”,使法律在个案中得以实现,不仅有效防止其再次犯罪,还同时震慑其他相同或类似从业人员,做到更大限度、更广范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件九:黄某强奸未成年人案
黄某强奸案经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案发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开展对被告人、被害人的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早已辍学在家不务正业,而被害人是在校小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案发后一个月父亲因失火不幸去世,母亲也早在多年前不知去向。无辜被侵害,再加上家庭的突然变故,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幼小的心灵遭受沉重的打击。检察机关本着一个不放弃、帮扶救助未成年人的决心,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联合妇联对被害人进行慰问帮扶及回访,并积极为其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律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效履行未检职责,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基础上,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联合妇联积极开展救助慰问、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过检察机关和妇联一系列努力,被害人能够勇敢面对现实,勇于克服困难,学习和生活已逐渐回归正轨,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十:陈某故意杀人案
陈某故意杀人案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等部门对近年来发生的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的“杀子案”开展类案调研并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得到市委有关领导的批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注重延伸办案职能,通过开展类案调研,发现“杀子案”易发案人群多为文化程度不高、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孩子尚未进入青春期、个人收入较低、在家庭中地位不高、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长期不睦以及可能有抑郁症或者其他精神问题、一般女性居多等特征,与妇联等部门共同分析提出精准预防此类案件的对策,有力地提升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