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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政府关于明确征地搬迁中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北政办[2017]158号【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搬迁中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工作效率,保障已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征地搬迁中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责令交出土地的范围

本通知针对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或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

(一)土地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征收,并作出征地批复;

(二)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辖区政府组织充分协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部门工作分工

(一)辖区人民政府(含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实施征地行为,履行征地程序;负责启动责令交出土地程序;负责向被征收土地权利人送达责令交出土地的有关法律文书;负责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负责接待处理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上访;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参加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责令交出土地事项进行审查;负责发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法律文书;负责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三)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申请,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异议进行协调;负责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四、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程序

(一)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按规定开展征地工作,经多次协商,被征地权利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向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发出《关于办理土地征收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领款手续的通知》,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要求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并告知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要在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二)市人民政府接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要求协调的申请后,交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代表市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和被征收土地权利人进行协调。

(三)经协调后,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将协调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以向原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同时将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和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材料,以及反映协调过程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交付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存档。

(四)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不申请协调,或者经协调,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仍拒绝签订有关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辖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要求责令××××村组(户)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函》,说明被征收土地权利人阻挠征收土地的事实,并附具征收过程的相关材料。

(六)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辖区人民政府来函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责令交出土地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来函的辖区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由辖区人民政府具体送达及实施。

(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后,被征收土地权利人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发出《交出土地催告书》,催告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八)《交出土地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决的,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等部门配合。确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列入项目征地搬迁成本。

五、其它

此前我市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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