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发文字号】桂食安办[2014]17号【发布日期】2014.07.16【实施日期】2014.07.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决定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协作机制,现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法律监督、审判工作,严厉打击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点打击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食品中非法使用工业硫磺以及其他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果蔬保鲜剂、病死猪、走私冻品、非法网售食品、“问题豆芽”等犯罪。涉及的案件性质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二、协作方式
(一)提前介入制度。
1. 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或跨区域、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等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充分发挥各自办案优势,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2. 对案情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且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做好诉讼进程跟踪工作。
(二)案件移送制度。
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2. 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涉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应认真研究,及时受理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或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向移送案件部门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现有证据一时不能证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要支持、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3. 人民检察院做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坚决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环节的监督,确保侦查、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重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投诉线索受理审查,发现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形的,要及时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处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4. 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提出司法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三)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召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法律监督、审判、撤案等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和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执法质量、效率和效果。联席会议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遇到重大问题需要随时召开。
(四)涉案食品检验、鉴定和危害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1. 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食品,需要进行检验的,应由最初查处该涉案食品的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担检验的机构应根据委托检验项目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 对涉案食品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鉴定的,由最初查处该涉案食品的单位商请自治区所属、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 办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应当对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的,由最初查处涉案食品的单位商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案件咨询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食品安全专业性问题咨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咨询方应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六)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通报和发布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召开会议、走访、送达公文等形式,相互通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动向、新问题,使各方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和案件查处、移送、侦办起诉、审判等信息。健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适时公布重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注,加强信息发布前的相互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当前,我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食品安全基础仍然十分薄弱,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别是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