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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关于分步实施检务公开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自治区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工作职责,现对各部门分步实施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年拟公开的内容

1. 各部门公开的综合性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规定;举报、信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有关办案部门办案规则和办案规定,包括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赔偿规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检察官的管理规定,包括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2. 侦查监督部门:对侵犯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审查逮捕时,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回执。具体文书要求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回执后7日内予以公开。

3. 公诉部门:不起诉决定书(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书除外)。

4.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部署;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警示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检察机关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介播放和展示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廉政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微电影等相关视频和图片。

5. 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纠正情况;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

6.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举行的案件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内容。

7.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件处理情况,属于本院受理的信访件,公开受理部门;不属于本院受理但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开被转往受理的检察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开“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公开转往单位。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及举报网址www.12309.gov.cn。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8.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经本级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本届有关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年度全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及检察人员在检察理论研究活动中成绩显著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况。

9.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律师接待服务内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收费标准。

10. 行政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年初部门预算;检察人员出国(境)公示情况。

11. 检察宣传、教育培训部门:对外宣传的稿件;检察教育培训的班别、班期、人数。

12. 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广西检察机关严禁以案谋私的规定。

二、下一阶段拟公开的内容

1. 公诉部门: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撤回抗诉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其中二审抗诉的案件,刑事抗诉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由支抗机关统一公开;对于审监程序抗诉的案件,刑事抗诉书由抗诉机关公开。

2.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根据侦查的不同环节,适时公开个案信息,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个案的相关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3. 监所检察部门: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办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4. 检察技术部门:协助相关办案部门公开技术性鉴定材料。技术性鉴定材料,由委托鉴定的办案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5.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经本级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历届有关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历年全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及检察人员在检察理论研究活动中成绩显著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况。

6.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律师阅卷在线预约平台,实现网上预约;开通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实现相关人员网络实时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协调业务部门,公开案件办理流程图和检察机关终结性相关法律文书。

7. 司法警察部门: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情况;警务保障工作亮点。

8. 行政后勤服务保障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年末部门决算。

9. 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名单;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三、工作要求

1. 各部门今年拟公开的内容,要求从今年下半年起实行,年底前完成公开。

2. 各部门下一步拟公开的内容,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严格依法公开。公开的时间,要求从2015年1月起逐步公开。对涉及具体法律文书或案件的公开,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开。

3. 创新公开方式,除了采取传统形式,如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拓宽公开渠道。加强自治区检察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建设,进一步改进新闻发布和宣传,加强检务公开场所建设,设置电子显示屏幕、自动触摸屏,客观、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检察工作信息。

4. 在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有关不宜公开的规定执行外,对于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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