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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桂检发监字[2014]5号【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宁铁两级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监所检察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监督派驻检察人员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政规定,展现监所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过硬的纪律作风,为确保刑罚公正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

一、严禁利用监所检察工作职权谋取私利。

二、严禁在监管场所领取加班费、补贴和实物。

三、严禁在监管场所报销费用。

四、严禁在监管场所免费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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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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