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桂检发监字[2014]5号【发布日期】2014.04.14【实施日期】2014.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宁铁两级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监所检察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监督派驻检察人员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政规定,展现监所检察人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过硬的纪律作风,为确保刑罚公正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
一、严禁利用监所检察工作职权谋取私利。
二、严禁在监管场所领取加班费、补贴和实物。
三、严禁在监管场所报销费用。
四、严禁在监管场所免费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