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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方案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4年4月18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第九次党组会议、2014年4月1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推进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结合自治区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工作职责,就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检务公开保障、强化检务公开效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

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项》的基础上,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检察执法办案过程,明确各部门公开的内容。

(一)各部门公开的综合性内容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规定;举报、信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有关部门办案规则和办案规定,包括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国家刑事赔偿规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检察官的管理规定,包括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各部门公开的具体内容

1. 侦查监督部门:对侵犯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审查逮捕时,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回执。

2. 公诉部门: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书除外);刑事抗诉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撤回抗诉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其中二审抗诉的案件,刑事抗诉书、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由支抗机关统一公开;对于审监程序抗诉的案件,刑事抗诉书由抗诉机关公开。对于敏感案件、有可能影响证人安全等案件,应当有选择地“涂黑”相关内容后公开。

3.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部署;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根据侦查的不同环节,适时公开个案信息,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个案的相关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警示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检察机关在公共场所、新闻媒介播放和展示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的廉政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微电影等相关视频和图片。

4. 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办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

5.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举行的案件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内容。

6.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件处理情况,属于本院受理的信访件,公开受理部门;不属于本院受理但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开被转往受理的检察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开“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公开转往单位。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及举报网址www.12309.gov.cn。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7. 检察技术部门:协助相关办案部门公开技术性鉴定材料。技术性鉴定材料,由委托鉴定的办案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8.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经本级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全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及检察人员在检察理论研究活动中成绩显著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况。

9.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律师接待服务内容;律师阅卷网上预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收费标准;开通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实现相关人员网络实时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协调业务部门,公开案件办理流程图和检察机关终结性相关法律文书。

10. 司法警察部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情况;警务保障工作亮点。

11. 行政后勤服务保障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年初部门预算;年末部门决算;检察人员出国(境)公示情况。

12. 检察宣传、教育培训部门:对外宣传的稿件;检察教育培训的班别、班期、人数。

13. 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各部门工作人员名单;广西检察机关严禁以案谋私的规定;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对于以下具体内容,不宜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对于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或者负面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不予公开;公诉环节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不宜公开;职务犯罪侦查环节的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意见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不宜公开。

三、检务公开的具体方式、时间

(一)公开方式

主要是通过自治区检察院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和微信、手机短信、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检务信访接待大厅、口头或书面答复、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 主动公开。就依法可以公开的各部门综合性内容、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2. 依申请公开。针对个案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间

1. 可以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应第一时间公开。

2. 除不批捕、不起诉等检察机关作终结处理的法律文书应第一时间公开外,其他法律文书原则上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公开。

3. 涉密事项,保密期过后可以公开。

四、检务公开的审批程序

(一)对各部门公开的综合性内容审批程序。由各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重点对文字、格式、是否涉密等进行质量规范审查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检务公开工作的院领导审签,最后交由宣传处在自治区检察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二)对各部门公开的具体内容审批程序。主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对具体事项,由部门提出公开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对具体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事先进行公开风险评估,提出公开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对重大、敏感案件,需要上级检察院审核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核后送办公室。

2. 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拟公开的事项或案件,重点对文字、格式、是否涉密等进行质量规范审查和保密审查,报分管检务公开工作的院领导审签,最后交由宣传处予以公开。

3. 宣传处负责将办公室送交的检务公开内容在自治区检察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4. 重大事项或案件,由办公室统一报院党组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开前须经检察长审签同意。

5. 审批期间,各部门不得将拟公开的事项或案件提前公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列入可公开案件数据库。

五、检务公开的制度和措施

建立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机制,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和载体,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对外公开信息口径一致,有效实现检务公开目标。

(一)完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由各业务部门分别落实)

(二)完善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加强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等法律文书的说理。对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诉书,经上级检察院审核后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落实)

(三)完善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的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由公诉办、控告申诉检察处分别落实)

(四)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大新闻发布频率,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社会高度关注、处理上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由办公室、宣传处分别落实)

(五)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互联网查询、举报申诉线索受理和流转、法律咨询、民意收集和反馈等在线服务系统;开辟专门版块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建立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公开平台。(由宣传处、纪检组监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监督管理处分别落实,检察技术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六、检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加强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机制性保障,分步骤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一)明确检务公开的牵头管理部门。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检务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则,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牵头负责检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应当结合履行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并确定专人负责,共同做好检务公开工作。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检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分阶段有序推进检务公开。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理清重点和一般,处理好轻重缓急,进一步细化阶段性检务公开工作部署和目标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部门检务公开的阶段性具体内容,分步实施,逐步加大公开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保障检务公开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

(三)加强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建设。建立检务公开考评和督察制度,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和检务督察内容,定期对各部门公开事项和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的部门予以批评纠正,并限期整改。建立检务公开经费保障制度,将检务公开活动经费纳入检察机关统一经费预算。建立民意收集转化机制,开展第三方测评工作,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完善专家咨询联络工作机制,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律师等的意见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疑难案件、重大事项等。

(四)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报道。不断探索、总结和推广检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注重宣传报道,将检务公开工作与检察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公开促进宣传,以宣传深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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