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2.21【实施日期】2014.0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办、处),宁铁两级检察院公诉科(处),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近期以来,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犯罪相关联鉴定标准和行政法规的密集出台、修改,导致部分罪名的入罪标准有所改变。如: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调整了认定轻伤、重伤的标准,影响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的认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等,将影响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确保案件质量,避免案件质量隐患,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犯罪相关联的新鉴定标准和新行政法规的学习,及时更新相关业务知识,避免凭经验办案所带来的案件质量隐患。
二、对于相关新标准实施后,未达到入罪标准的案件,要积极主动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消化处理。
三、上级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院公诉部门的业务指导,避免出现大面积案件质量问题。下级院公诉部门对本地区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院公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