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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深入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三条 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举报人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和单位、提供线索或者协助检察机关为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功人员和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被举报人作出的有罪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第五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举报中心提出,涉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案件可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并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制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的报告,送举报中心具体办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出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报告后,应指定两名办案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审批表》报送检察长审批。

报送检察长审批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的材料应包括:

(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报告;

(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审批表》;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第七条 检察长批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奖励后,由举报中心指定两名承办人员负责发放奖金。奖金发放后,由承办人和受奖励人分别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审批表》上签名,统一由举报中心归档。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的经费,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的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情况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受奖励的举报人要求公开奖励、公开宣传的,应在举报人签署有关文件后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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