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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关于明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二三处机构职能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处),宁铁两级检察院公诉科(处):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更好更全面地履行自治区院本级公诉职能,更有力地组织、指导全区公诉工作,根据自治区编办批复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决定从今年起落实自治区院公诉一、二、三处职责,现将各处机构职能明确如下:

一、公诉一处职能

1、负责办理全区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普通刑事一审案件、死刑二审上诉案件以外所有二审上诉案件;

2、负责对下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3、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刑事案件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责;

4、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同步审查;

5、负责“打黑除恶”等专项活动的办理和指导工作;

6、在公诉办公室、党总支领导下开展队伍建设工作;

7、负责院领导、公诉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二、公诉二处职能

1、负责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案卷、提讯原审被告人、复核证据、出庭履行职责、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2、在公诉办公室、党总支领导下开展队伍建设工作;

3、负责院领导、公诉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三、公诉三处职能

1、负责公诉办公室与高检院公诉厅、市分院(基层院)公诉部门及本院、对外有关单位(部门)面上联系以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报备案件审查及数据上报、案件质量预警和流程监控管理;

3、负责全区管辖案件、交办督办案件、复议复核案件、不起诉案件审批的办理工作;

4、负责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案件的请示和研究;

5、指导公诉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含联系点工作)和拟订全区检察机关公诉业务工作制度、办法以及信息调研宣传等综合指导性事务;

6、在公诉办公室领导下组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政治思想教育、纪律作风建设、公诉理论研究等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7、负责院领导、公诉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自治区院公诉一、二、三处职能落实后,统一在公诉办公室的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其中公诉三处担负综合指导职能,为便于联系和管理,请各市分院(基层院)公诉部门与自治区院公诉办公室面上联系工作时先与公诉三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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