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3.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宁铁两级检察院:
201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发至各级两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院要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重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要通过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这一形式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二、各级院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明确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办理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宜,指定专人负责与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系具体工作,并在2010年4月1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向同级法院通报,做好《实施意见》施行前的相关衔接工作。
三、各级院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干警认真学习《实施意见》,要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案件、议题的范围、列席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及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或发言程序等规范要求进行重点学习,规范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呈报自治区检察院检委会秘书处,抄送自治区院公诉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