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13]7号【发布日期】2013.07.30【实施日期】2013.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