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当前,我区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监狱服刑脱逃罪犯(下称在逃人员)的专项行动。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给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所有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除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外,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脱逃后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民事纠纷、过失行为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可视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六、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适用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司法机关要求和鼓励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积极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对没有主动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家属、亲友送其归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家属、亲友主动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可依法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八、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并给予奖励。
十、在逃人员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在本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委托家属、亲友或者以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司法机关作出自首保证,及时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视为在期限内投案自首。
十一、凡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