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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按照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方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的方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的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事项协商一致;二是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否愿意谅解、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

当事人双方不得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的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条件、范围

(一)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且有明确被害人的;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适用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4.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5.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就赔偿、补偿等民事事项协商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

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具备第1至第3项的,符合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启动条件;具备第4至第6项的,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第3项所指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亲友、邻里、家庭、同学同事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

1.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

2.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3.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

5.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

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有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审查认为案件符合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启动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可以和解的事项及和解的方式、内容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应要求其提交书面人民调解申请书。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提交了人民调解申请书的,由案件承办人草拟《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和填写《轻微刑事案件移交和解审批表》,报经公诉部门领导、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案件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并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自行和解的,或者选择由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并视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其委托或者同意的代理人、辩护人代其参加调解,但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须经犯罪嫌疑人认可。

刑事和解的时间计入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刑事和解的时间为十五日内;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内。

(二)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或者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或者通过其他有关单位、组织、个人促成达成和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移交或者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并对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及达成的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和复核。审查和复核时,应当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和解的意见,告知被害人刑事案件可能从轻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继续办理。

(三)经案件承办人审查和复核,认为已经达成的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且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的,应当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但因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当事人双方和刑事和解主持人、其他有关人员公开宣布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宣布不起诉决定之前,可先由被不起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等方式当场履行和解协议,并于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三日内,将不起诉书副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起诉案件的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四、做好不起诉决定后的有关工作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并注意做好不起诉后的社会关系修复和帮教工作,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帮助被不起诉人早日回归社会,确保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不起诉决定后的回访考察、跟踪帮教工作,及时掌握未成年人不起诉后的思想动态,检查、督促、落实社会帮教措施,促进和确保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附件1:

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

XX(人民调解组织名称):

我院于XX年X月X日受理XX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XX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委进行调解,请于XX年X月X日前将调解情况函告我院。

联系人:X X X 联系电话:XX XX XX

此函。

附:……

XX人民检察院(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轻微刑事案件移交和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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