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7.03【实施日期】2002.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水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按照本规定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2、在全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应当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第三条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四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一) 商标权民事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7、其他商标案件。
(二)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包括: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括: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纠纷案件;
6、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7、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
8、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发明权、发现权和其它科技成果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六)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五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外,还可以受理以下案件:
(一)专利权纠纷案件,包括: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其他专利权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3、 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案件,包括:
1、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2、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4、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5、其他涉及布图设计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以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