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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桂高法发[2009]18号【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对促成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知识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尤为重要。为加强广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结合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应坚持自愿原则。应尊重当事人关于是否调解、调解时机、调解方式、调解内容和调解协议生效方式等权利,不得强制当事人调解。对于有些当事人一时不愿意调解,或者提出的调解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通过细致的说服和适当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调解或者适时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得以判压调,要处理好审限与调解的关系,不能以拖压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应坚持合法原则。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借调解规避法律法规,从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应坚持保密原则。审理涉及当事人技术秘密或经营信息的案件,当事人请求不公开进行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当事人请求对调解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不得披露有关信息;当事人请求调解书不上网公布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上网公布。

二、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4、各级法院要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不低于50%,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不低于15%。

5、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案件性质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对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应当调解。要着重做好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和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历史遗留案件以及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成讼。

6、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点,在文书送达、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以及证据交换、质证、庭审及庭审后开展调解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程序,提高调解案件的质量

7、诉讼调解可以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法官助理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还可以由院、庭领导主持。诉讼调解应当有书记员记录,调解的过程及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以电话等远程方式调解的事后应制作备忘录。

8、当事人不能出庭的,可由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参加调解时,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调解必须有第三人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在调解时需确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同意。

9、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或者案外人要求加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不得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10、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出的让步或者对有关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11、调解达成协议,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调解结果,以便于案件的执行。

12、当事人认为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有权利要求补正。

四、总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解水平

13、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解要注重研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点,探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规律,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把握调解精神,积极创造合作条件,要争取通过权利共有、交叉许可、授权使用以及转让等适当方式,促成知识产权的传播、推广、交流、转换与应用,促成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4、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中,人民法院应加大释明力度。针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不同类型案件,重点就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侵权比对的初步性等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5、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院、庭领导亲自出面做当事人工作,往往让当事人觉得备受重视,有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特别是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调解有了一定的意向,但又还存在一定差距,院、庭领导出面调解,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6、积极邀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代表以及具有专门业务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人士协助调解。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主管上级、行业协会、有关专业人士的协助,并注意发挥民间调解机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17、鼓励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和解。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解中,法院要加强与代理人沟通,鼓励代理人发挥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18、以判决促调解。判决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具有形成规则的功能。在原告持同一权利凭证反复起诉,但侵权行为人、侵权事实存在差异的系列案件中,法院可以先判一个案件作为先例,其余案件缓一段时间再组织调解,以判促调。

19、通过案例促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优势,向当事人提供在先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结果,供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和确定调解方案时参考。

20、把握调解重点,转换视角促调解。对原告的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应对“被告答辩及抗辩”的理由上,如释明原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效、指控侵权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对被告的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应对“原告指控侵权”的理由上,如释明原告是否是权利人,权利存续状况及是否有效,原告指控侵权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充分,原告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何在等等。通过说服原被告转换视角来分析、预测案件的裁判结果,从而促成调解。

21、审判人员在主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保持中立,避免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五、奖励措施

22、知识产权法官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勤调解,多调解,善调解,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率应作为知识产权法官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级法院参照高级法院关于奖励调解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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