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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4.23【实施日期】2020.04.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第一批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学习指引。律师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各地办理的涉疫情案件进行梳理总结,选出10个典型案例,结合广西地域特点,围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和严厉打击破坏复工复产犯罪五个方面,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件,妨害公务案3件,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1件,诈骗案2件,开设赌场案1件,故意毁坏财物案1件,寻衅滋事案1件。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履行好办案职责,为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西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高检院、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紧密结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实际,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截至4月21日,广西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116件131人,起诉76件84人。

一、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除下列情形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一是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玉林市玉州区薛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泰国曼谷旅游时出现低烧。1月18日,薛某某返回玉林后继续出现发热情况,经到玉林市中医院就诊,病情仍未缓解。1月28日早上,薛某某到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就诊,经专家会诊后被告知其疑似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开具住院手续要求其隔离治疗,但薛某某拒不执行。1月28日下午,薛某某又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隐瞒出国旅行史,致使医生安排其以普通肺炎患者身份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科二区住院治疗。1月29日,薛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后,与薛某某密切接触的二十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

2020年2月1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薛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月3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针对薛某某是否存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形进行调查取证。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薛某某在入院治疗前,除到医院就诊外一直居家隔离,未发现密切接触者被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因抗拒疫情管控引发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既要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消弭对立、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优势。

案例二:北海市合浦县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子,欲前往合浦县城参加亲戚聚餐,经过合浦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党江镇螺江桥头疫情防控检查点时,被工作人员劝返。当日17时许,陈某某又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女想前往亲戚家聚餐,再次经过该防控检查点时,与劝阻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强行闯关,将路过该检查点的村民祝某某所抱电视机撞落在地致屏幕损坏。祝某某报警后,合浦县公安局党江派出所民警梁某、陈某及一名辅警依法赶到现场处置,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并对民警梁某撕咬、抓扯,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梁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民警控制。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12日,合浦县公安局对陈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当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2月14日,合浦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5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陈某某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丈夫和家婆均身患残疾无自理能力,又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建议合浦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适用缓刑。2月20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三:钦州市浦北县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家中准备宴请亲友庆祝生日。浦北县江城街道平六社区书记黄某某、街道干部符某某等工作人员按照防疫工作部署深入各家各户开展疫情排查及防控宣传工作,到陈某某家门时,告知其母亲高某某防疫期间不能聚餐。高某某回到家中多次劝阻陈某某不能在家中聚餐,几名欲参与宴会的亲戚也相继离开。陈某某认为防疫工作人员破坏其生日聚会,心存怨恨。当日17时许,陈某某不顾家人劝告,怒气冲冲跑到社区办公地点辱骂正在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黄某某、符某某等人。在场人员对陈某某进行劝阻,其非但不听,还扯掉符某某的工作牌,拳击符某某胸口,脚踢黄某某胸部,被拉开之后仍然大吵大闹,还拿起一根竹棍欲打黄某某,被旁人抢走竹棍后又捡起一块砖头要继续殴打社区工作人员,其家属劝阻后方才离去。陈某某的行为致符某某、黄某某受伤,阻碍了防疫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

2020年2月9日,陈某某被浦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当日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建议从妨害公务罪方向继续收集证据。2月13日,浦北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将该案移送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同日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某拘役5个月。

案例四:河池市巴马县苏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苏某某酒后搭载其朋友驾驶的电动车,经过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在巴马镇巴廖村廷岁屯老收费站内的检疫岗点时,苏某某以岗点设置影响出行为由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拉倒岗点的帐篷。在场工作人员劝告苏某某但其不听,后苏某某母亲到场训斥,苏某某才离开岗点。约半小时后,苏某某又独自驾驶电动车逆行直冲该岗点办公处,工作人员及时避让未被撞到,但岗点办公桌被撞翻,检疫材料散落在地。在场民警对苏某某进行训诫,苏某某不但不听还不停地谩骂岗点工作人员,直至被民警制服。苏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在巴马县微信圈内迅速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2月13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2月16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以妨害公务罪将苏某某起诉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月1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三、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决定》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案例五:平果市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覃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野生动物及制品,并通过微信联系和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兜售。1月31日,平果市森林公安局在黄某某的租房内查获其向覃某某收购的野生动物冰冻死体鸟类250只、猪仔狸48只、松鼠30只、豹猫2只、山鸡3只、疑似鹰3只。经鉴定,查获的3只疑似鹰冰冻死体中,有2只为鸮形目鸟类,有1只为杜鹃科鸦鹃属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月24日,平果市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平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查获的野生动物冰冻死体不属于野生动物制品,黄某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四、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

【法律要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聚集性传播是疫情传播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发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严禁一切聚集性活动的通告。疫情期间聚众赌博,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更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律师

案例六:柳州市鱼峰区陈某、刘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8日至2月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甲经预谋,在明知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毛某某、袁某、肖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1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9529元。

2020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甲被公安机查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17日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刘某甲批准逮捕,于2月25日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并提起公诉。2月26日,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召开退赃大会,向被害人共计退赃89250元。目前,该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七:贵港市港南区叶某诈骗案

2020年2月,犯罪嫌疑人叶某因沉迷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便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和体温枪的虚假信息,吸引到买家后,向买家发送其从网上搜集的相关证书、口罩和体温枪的照片,骗取买家的信任,收到买家支付货款后,叶某就从网上购买虚假的快递单号发给买家,谎称已经发货,如果有买家产生怀疑,叶某便从众多买家支付的货款中返还一部分给该买家,剩余的大部分货款则被叶某用于网络赌博。从2020年2月8日至14日案发,叶某共骗得薛某、王某某等被害人130多万元的货款。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2月20日对叶某刑事拘留,并于3月13日以叶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0日对叶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八:贵港市港南区卢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

2020年1月20日至2月5日,犯罪嫌疑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合伙在卢某甲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横岭村卢村屯的家中开设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的方式参与赌博,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从中抽水牟利。期间,卢某甲等人雇请卢某丁在外围放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卢某丁每天获得500元报酬。2月5日,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查处,将在附近放风的卢某丁抓获。同日,卢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11日,卢某乙、卢某丙在卢某甲的动员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实,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数达30余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在该赌场共抽水26000多元,卢某丁共非法获利2200元。

2020年2月5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月24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7日对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以开设赌场罪适用速裁程序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疫情监管和治理问题,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港南区八塘街道办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五、依法打击破坏复工复产犯罪

【法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首要任务。疫情期间,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工具或者破坏生产秩序等严重影响复工企业生产活动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九:百色市田阳县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6年,田阳县甲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吴某某等人在“布俄山”开荒的几十亩坡地开采铝土矿。约定由甲公司支付吴某某共30万元青苗补偿费,预先支付20万元,剩余10万元至正式开采矿石后支付。2019年11月,乙公司从甲公司处承包了开采工程,并派机器设备进场正式在“布俄山”开采矿石。甲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支付了10万元余款后,吴某某要求甲公司另外支付5万元矿石开采费,甲公司未同意,吴某某便对此怀恨在心,与许某某、龙某某多次商量进行报复。2020年2月15日,吴某某提出要在乙公司复工生产前烧掉采矿工地的挖掘机,许某某和龙某某表示同意。2月16日晚,吴某某与许某某、龙某某联系后,由许某某、龙某某到工地把事先藏好的汽油、废布料等物取出,并由许某某将汽油倒到挖掘机上,龙某某负责点火,将6辆挖掘机、铲车点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导致3台挖掘机和1台铲车被烧毁。经鉴定,乙公司损失价值275万元。

田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17日,田阳县公安局以吴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批准逮捕,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于3月23日对三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律师

案例十:靖西市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靖西市武平镇华表村上表屯村民,被害人陈某某系靖西市某采石场负责人。因陈某某的采石场在施工过程中有石头掉落到张某某的田地上,双方协商赔偿但无法达成一致,张某某便多次伙同他人到采石场堵路阻工。2020年3月,为响应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民营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决定,陈某某安排人员进入石场进行生产,但3月7日、10日、11日分别遭到张某某等人的阻工并造成了停工。其中,3月10日当天,张某某伙同他人到采石场索要赔偿金50000元未果后,张某某持砍柴弯刀追打陈某某,并用刀背和拳头殴打陈某某致其受伤。经调查,靖西市某采石场投资1000万元,雇佣工人15名,因张某某阻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0余万元。

2020年3月13日,靖西市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当天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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