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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关于企业疫情期间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发布部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19【实施日期】2020.02.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更好地指导企业理性面对,做好疫情期间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用工、减少损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本《企业疫情期间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供企业参考适用。律师

一、建议您开展好疫情防控工作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贵单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依法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建议您密切关注本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有效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一)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开会、集体办公、培训等活动。

(二)倡导员工勤洗手、戴口罩、少到人员密集处活动,有条件的可制作防控手册或防控教学小视频;

(三)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向员工说明疫情期间的各项制度和安排,例如复工时间、休假制度等;

(四)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给员工宣讲防疫知识、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防止恶意传播病毒、恶意造谣、心理恐慌等事件的发生。

二、建议您全面梳理已签订和即将签订的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即使您在合同中没有与对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援用上述法律规定(国际贸易合同除外)。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因疫情导致已签订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建议您做好以下准备: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包括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例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成本剧增等证据,以及各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痕迹(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劳务人员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涉外商事合同所需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贸促会申请,也可访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在线办理,或向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包括公证政府延长假期文件、航班取消、物流停运、交通管制、被隔离或者留观等事实。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据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相对方,并留存快递底单等证明材料。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需要对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承担责任。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获得合同相对方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例如租赁合同可协商延长租赁期限、增加或延长免租期、减免部分租金;借款合同可协商延长还款期限、提出分批分期还款;施工合同可协商延长开工日期、延长竣工日期;买卖合同下可协商变更交货时间、交货数量或质量、合同价款等。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如约履行合同,企业也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协商解除不成的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因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

5、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准备。如合同相对方向您发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则您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以明示的方式同意或拒绝。如您不同意解除合同,可就对方的解除权提出异议,并可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6、提前了解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原则上,疫情期间如果合同可以履行的,人民法院将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二)审慎处理疫情发生后尚未(即将)签订的合同

1、因相关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当面签订的合同,您可以采取邮寄合同文本的方式完成合同签订,也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完成合同签订,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文本的送达方式、接收地址(电子邮箱)及收件人。

2、针对疫情发生后即将签订的合同,特别提请您注意的是,如您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了新的合同,一般认为您与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后续是否正常履行已有相当预期,若后期因疫情再导致合同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的,在无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形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疫情因素为由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疫情影响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

1、请您梳理检查国际贸易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若有,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并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建议您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提前做好防范纠纷发生的证据收集工作。

2、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货物依约装船出口,但提单因部分国际航班取消无法及时转交国外买方提货,导致货在目的港滞留的,在无特殊约定和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无法交单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承担。建议在确保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向承运人申请电放提单,同时核实目的港关于延长免箱期、滞期费豁免等政策,减少损失。

3、买方依约收货的义务。买方无权拒绝收货,除非能证明货物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导致质量问题,或根据合同约定适用他国法律而该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目的港弃货将导致高额滞港费,建议在要求买方收货同时联系货代公司做好退货准备,并保留相关证据和费用凭证以备索赔。律师

三、建议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用工关系问题

(一)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复工安排

1、除国务院发布延长假期的通知必须执行外,地方政府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有另行规定的除外),若有用人单位未遵照执行,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疫情扩散等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或个人将会遭受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可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所在地政府核准同意后方可复工。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因停工停业造成经营困难的,符合条件可申请政策扶持。

(二)谨慎处理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1、关于自主调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允许企业自主统筹安排员工调休或者作为带薪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期,提倡企业采用远程视频办公或者掌上办公的形式“复工”。对于地方政府延迟复工的假期,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调剂“休息日”或“年休假”的形式妥善安排。

2、关于工资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2天,这2天假期应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关于工伤的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如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但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法定假期结束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关于职工返岗。假期结束后,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另,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6、关于医疗费用。职工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7、关于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建议您及时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疫情期间,企业应尽量避免因下列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四)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五)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律师

五、建议您提前知晓以下诉讼事项

(一)关于立案与诉讼服务。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事项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我市两级法院诉讼和申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现场办理立案等诉讼事项和接待申诉信访群众,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如您有诉讼需求,建议您及诉讼代理人通过广西电子法院、广西移动微法院、0773-12368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申请再审、申诉信访、查询等诉讼活动,或将有关诉讼材料邮寄至有关法院。除公告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推迟开庭等诉讼活动。非紧急必要情况,暂停集中执行、跨区域执行、异地执行等活动并暂时不采取线下财产查控和处置等措施。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人民法院继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

(二)关于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起诉、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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