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高检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根据我区公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诉工作机制,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总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贯彻意见。律师
一、进一步规范公诉工作流程
按照《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2013年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通过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推进各项工作规定、制度的落实,以更加规范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升公诉工作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实效,确保公诉环节执法的公正性。一要严格依照《工作规范》明确的公诉业务流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强化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相互制约,加强业务流程的节点审核、监控,确保公诉案件质量;二要立足“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执行,通过完善审查起诉工作机制,推进承办人办案质量终身制的落实;三要切实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制约作用,共同把好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关;四要坚持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三类职务犯罪案件诉前报告制度,提高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证据审查运用
正确理解《决定》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高检院《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审查与运用证据。一要站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履行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凡是无法构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决不能勉强起诉、带病起诉。二要正确审查、评估在案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审查与把握过程中坚持四查:一查除了口供还有哪些在案证据;二查有罪供述是否前后一致,三查有罪供述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四查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将产生哪些冲击和影响。三要坚决贯彻落实“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坚决排除在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之外;对于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要严审查慎使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三、进一步规范业务指导机制
立足《决定》关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司法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对下业务指导工作,加大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政策、出庭指控、刑事审判监督等方面的指导力度,优化公诉权的运行机制和效果。一要加强个案指导工作。对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重大舆情、重大群体访案件和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下级院公诉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院公诉部门报告,上一级院公诉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严防冤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二要强化备案审查工作。上级院公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对下级院上报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阶段性通报,发挥备案审查机制同步掌握情况的优势和随时纠错的功能,及时解决案件质量问题,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三要注重对公诉主要业务质量指标的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调研分析,及时根据症结所在提出指导意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公诉工作整体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
四、进一步规范引导侦查工作
全面贯彻《决定》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与侦查机关(部门)的各项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一要切实落实《关于加强侦查取证配合协作规定》以及《检察机关派员介入公安机关命案现场勘查活动的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确保刑事案件取证质量;二要切实落实《办理边海防地区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办法》,加强与公安边防部队协作配合,强化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和侦查监督的效果,为边海防地区公诉案件质量夯实证据基础;三要切实落实《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走私犯罪协调配合备忘录》,加强和海关缉私部门在打击走私犯罪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注重通过协作机制引导海关缉私部门正确处理证据收集、固定与运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升依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成效;四要切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作与制约工作办法》,通过联席会议、信息情况通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活动监督等方式,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工作联系,增强内部监督,促进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水平和公诉质量不断提高。
五、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深刻理解《决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实质,按照“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积极探索预防、观护、帮教新途径,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一要全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分案处理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机制的贯彻执行,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二要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进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发挥检察建议在未成年人管理工作中的警示、预防、督促、规范作用,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效果;四要着力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论坛、官方微博等信息化渠道,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加强涉检青少年维权网络舆情引导。
六、进一步推动公诉人员职业能力培养
紧紧围绕《决定》关于“建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的精神,积极探索符合公诉人培养规律的公诉人职业能力培养机制,大力加强公诉人员职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诉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专业化公诉队伍。一要大力加强公诉人员证据审查运用能力的培养,切实增强公诉人员证明犯罪的工作思维,切实提高公诉人员依据法定标准和工作规范审查证据的能力、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二要大力加强公诉人员庭审中证明犯罪技巧的培养,通过广泛开展观摩庭、评议庭、专项研讨等方式切实提高公诉人庭审中证明犯罪的能力;三要大力加强公诉人员庭外沟通协调能力的培养,引导公诉人员拓宽执法视野,善于通过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改善在案证据状况、强化证明犯罪效果;四要大力加强公诉人员刑事诉讼监督能力的培养,提升公诉人员及时发现审判活动、审判结果存在问题的能力,善于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等方式依法监督的能力,增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效果;五要大力加强公诉人员应对突发敏感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律师
七、进一步推动公诉环节释法说理工作
正确理解《决定》关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内在要求,不断推进公诉环节释法说理工作,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不抗诉、改变案件定性等决定前,主动向侦查机关或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二要按照《决定》关于“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论证水平,努力做到法理准确,事理充分、情理到位、以理服人,通过提升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力,提升执法活动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力求案结事了;三要按照《决定》关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的要求,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刑事和解工作的全过程,在法律框架内推动刑事和解工作,以充分的释法说理促进刑事和解工作取得实效。
八、进一步推动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
立足建设法治中国,切实把《决定》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全面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权、控告申诉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二要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办案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有关案件的意见和问题,并将其纳入审查内容,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三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法律框架内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力求每一个案件都充分落实法律关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彰显公诉工作的公正、文明和品质;四要建立公诉环节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帮助被害人依法参与诉讼,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