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5.12.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私下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二)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宴请和钱物;
(三)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其它财物;
(四)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托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办理个人及其亲友的私人事务;
(六)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便利;
(七)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推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说情送礼,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公正办案;
(八)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代理人、辩护人、中介结构;
(九)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泄漏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十)严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为。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或较轻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虽情节较轻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