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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案件质量评查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办[2014]79号【发布日期】2014.11.07【实施日期】2014.1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确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是对各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审判业务部门对审判人员进行岗位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讨论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交的质量评查报告,对案件质量作出最终评定;

(三)总结评查经验,提出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和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第五条 由审判委员会确定评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及审判业务庭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必要时,可以聘请退休资深法官或者选任审判业务部门审判骨干作为评委会成员。

第六条 为体现案件评查的中立性和透明度,评委会应当从立法机关、研究机构、高校以及律师等部门和人员中聘请相关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评委会成员,并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外聘评委会成员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委会内设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3个质量评查小组。评查小组具体负责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对案件质量提出评查意见。各评查小组人员在评委会成员中产生。评查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评查小组评议案件及审核评查意见。

第八条 审管办作为本院专门的审判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案件评查工作计划;

(二)收集整理案件评查资料;

(三)分析、汇总评查情况,起草、发布案件质量评查通报;

(四)完成案件质量评查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评查的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常规评查为日常工作,由审管办从当年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结生效的案件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选出备查案件,备查案件中必须确保每一名办案法官至少有1件案件。常规评查可逐步委托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第三方机构以盲评的方式进行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针对特定的案件,均为必查案件,由案件评查小组进行评查。

第十条 对下列案件按一定比例实行常规评查:

本院审结的各类已生效的案件,包括各类一、二审诉讼案件、再审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等。

第十一条 对下列案件实行重点评查:

(1)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

(2)被最高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

(3)经国家赔偿程序决定赔偿的;

(4)检察机关抗诉的;

(5)群体性或引发较为严重信访问题的;

(6)本院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指定要求评查和其它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

(7)中央、省领导交办的。

第十二条 对下列案件实行专项评查:

(一)最高法院、省委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院长决定抽查的案件;

(三)本院审判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抽查的案件。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三条 审管办对需要评查的案件,应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登记,制作案件质量评查表,并及时移送相关评查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四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对审管办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及时移送案件材料。

第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案件实行个人评查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查的个人与集体对案件质量评查意见负责。如被评查案件拟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必须经评查小组集体评议。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评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议后,经评查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向评委会提交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十七条 评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原因分析;

(四)改进措施建议;

(五)案件质量评查意见。

第十八条 评查小组提出评查意见后,反馈到案件承办人和各审判业务部门听取意见,案件承办人和各审判业务部门可向评委会申请对评查案件进行复核。评委会复核时,原参与评查该案的评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委会复核评查案件时,可以通知该案的评查人员、案件承办人或者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讨论申请复核的评查案件,主要从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判处是否恰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教训等方面进行讨论,着重围绕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出的评查意见进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对评查案件经过讨论,分别作出优秀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对评查案件讨论作出最终结论后,应在5日内将评查结论报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以及有关评查案件的所属分管院领导;同时,还应将评查结论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进行全院通报;

(二)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进行年度全院通报;

(三)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审管办应当根据评委会的决定,按上述要求,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业务庭的目标考核和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由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评委会的决定,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业务庭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并将总结、改进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审管办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试行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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