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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调阅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卷宗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5.22【实施日期】2008.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立规目的]

为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规范、快速和安全调阅案件卷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调阅案件卷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少调卷环节]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时,根据需要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案件正卷、副卷和相关卷宗。

第三条 [调卷手续]

调卷函就写明被调卷法院档案室名称、被调案件名称、案号、移送被调案件卷宗的期限、调卷人签名、调卷人联系电话号码、调卷日期。经主管庭长签发,院办公室盖章后发出。

第四条 [调卷预告]

为了加快调卷速度,调卷人应在发出调卷函后,即时电话与被调卷法院档案室联系,请被调卷法院档案室作好移送案件卷宗的准备。

第五条 [移送案卷要求]

被调卷法院档案室收到调卷函后三日内,根据调卷函要求,将案件卷宗全部检齐,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交调卷人。

被调案件卷宗已被有关部门借阅的,由被调卷法院档案室在收到调卷函后三日内向有关部门催收被调卷宗。十日内仍不能按时移送案件卷宗的,应向调卷人即时说明情况。

第六条 [案卷移送及核实]

被调卷法院移送案件卷宗时,应附案件移送函。移送函应注明调卷人姓名、移送案件卷宗名称、案号及卷宗册数、移送日期、送卷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号码。

调卷人收到所调案件卷宗后,发现与移送函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应立即与送卷人联系核实。

第七条 [结案后卷宗的处理]

调卷人在案件办结后,裁定将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将案件卷宗及调卷手续复印件全部随案移交审判监督庭,并办理移交手续。审判监督庭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直接将案件卷宗全部退回被调卷法院档案室。

案件作其他处理,需将案卷退回被调卷法院档案室的,十日内填写退卷函,将所调案件卷宗全部退回被调卷法院档案室。

退卷函应注明被调卷法院档案室名称及该院案件移送人姓名、案件名称、案号、卷宗册数、退卷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等。

第八条 [督促措施]

上级法院每月对调阅案件卷宗情况通报一次,以便辖区法院了解案件卷宗调阅及移送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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