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8.12【实施日期】2009.08.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强力推进我省、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三年有突破、五年上台阶、十年大跨越”的基本目标,强化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第一环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涉诉立案“绿色通道”。
第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市十个基层人民法院都要在本院立案庭专门设置“非公有制经济涉诉立案绿色通道”(即接待点),并指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审判人员专门负责立案接待、立案调解和立案审查。
第二、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的诉讼,全市两级法院一定要及时、高效审查,能当日立案的必须当日立案,不能当日立案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允许超立案审查期限;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材料。
第三、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免、减、缓诉讼费的,要立即进行审查,符合诉讼费免、减、缓条件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审批,让确有经济困难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打得起官司。
第四、及时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及时移送执行;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外的诉讼主体要求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设备、车辆、厂房等固定资产及相关生产资料进行诉前保全的,原则上要采取“活封”的办法,允许其使用,不要因为采取保全措施影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和经营。
第五、加大立案调解力度,及时化解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诉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诉讼案件,立案庭要在立案后7日内,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最快的速度化解纠纷,以最快的时间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生产经营。为加大调解力度,节约诉讼成本,对在立案后7日内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受理费减收70%(按30%收取)。在7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六、及时受理并审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应及时审查,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应在当日受理,并于次日移送审查人员审查。审查工作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完毕,不允许超过法定审查期限。
第七、全市两级法院务必在2009年8月28日以前落实并开通非公有制经济涉诉立案“绿色通道”,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诉纠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的情况负责监督指导。两级法院的贯彻落实情况都要接受非公有制经济涉诉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监督举报电话:0851-5364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