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黔检发控字[2016]2号【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2.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机关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省委政法委《贵州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目标】通过律师参与化解检察机关涉诉信访案件,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督促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
第二条【工作原则】律师参与化解检察机关涉诉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律师应当充分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得误导信访群众,不得强制化解。
(二)依法据理。律师在向信访人释法说理以及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进行。
(三)无偿公益。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信访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独立公正。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故意偏袒检察机关。
第三条【工作模式】省检察院应当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加强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工作衔接,配合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选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定期轮流到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大厅和省群众工作中心检察院接待窗口值班或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化解工作。
第四条【工作内容】律师参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主要包括坐班值守和参与个案化解两个部分。
信访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向律师咨询,省检察院接待来访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情况,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咨询。律师坐班值守的工作内容有:
(一)单独接谈信访人。值班律师接谈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查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释法析理,解答信访群众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同检察工作人员联合接访。省检察院接访工作人员可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值班律师联合接访。值班律师参与联合接访,应当对信访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群众和对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结论不服或产生对立情绪的上访群众的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
(三)其他需要律师参与的信访接待工作。
律师接待信访群众,应当认真填写值班接待工作日志,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基本情况、信访诉求和法律意见。控告检察部门必要时应当派员协同接访,并负责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经信访人申请或者征得信访人同意,并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化解。省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协调、接洽工作,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律师参与个案化解的工作内容有:
(一)评析信访案件。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的,应当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信访处理决定或者拟作出答复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加案件听证。对于需要公开听证的信访案件,检察机关可邀请律师作为公开审查案件的听证员参与案件化解。
(三)协助释法说理。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信访人继续闹访缠访的,律师应当结合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
(四)代理信访案件或者其他需要律师参与的工作。
对律师在参与案件化解过程中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经集体讨论认为正确的,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律师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案件承办部门不同意律师提出的处理意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控告检察部门将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反馈给律师。
第五条【工作任务】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任务是:
(一)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其服判息诉;
(二)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三)对信访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第六条【任职条件】值班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第七条【选任程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根据省检察院工作需求,筛选若干符合条件的律师到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大厅、省群众工作中心检察院窗口值班。
省检察院应当对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确定的值班律师人选开展岗前业务培训。
省检察院应当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提供的值班律师名单,制定接访值班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工作保障】省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相应保障。
(一)省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信访接待大厅设置“律师接谈窗口”作为律师接访信访群众的专门场所,为律师参与接访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保证值班律师在接处访期间,享有同检察机关接访工作人员同等的安全保障,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
(二)省检察院按照省委政法委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时向值班和参与案件化解的律师发放相应的值班补贴和案件化解补贴。
(三)值班律师在省检察院坐班和化解案件期间,就餐、出差补贴按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等标准发放。
第九条【考核机制】律师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者擅自离岗;严禁工作时间睡觉、串岗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省检察院负责对值班律师接访案件数量、化解率、群众评价等信息进行收集,交由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对值班律师进行考核。
第十条【联系制度】对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省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律协通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同促进问题解决。
第十一条【附则】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