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2015]9号【发布日期】2015.01.20【实施日期】2015.01.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建立公开透明、反应灵敏、权威高效的司法信息发布机制,将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贵州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是指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指定(任命)的专职或兼职新闻发言人,在一定时间内就涉及全省法院或本院的某一重大事件或法院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法院观点立场,并代表本院回答记者提问所组织的一项社会活动。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发言人制度,由新闻宣传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实施。
新闻发言人代表所在法院发布新闻。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并发布信息,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院领导发布新闻。
新闻媒体要求采访法院工作的,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安排和协调。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定期发布与临时发布相结合”原则。省法院实行月例会制度,每个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或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实行新闻发布月例会制度;其它中级法院原则上实行双月例会制度;基层法院一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信息;
(二)审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
(三)重要司法规定和其它司法文件;
(四)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五)重要审判成果或重大案件、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情况;
(六)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或网上舆情的回应澄清;
(八)阶段性工作通报,重要举措,工作亮点;
(九)其它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二)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
(三)发布新闻公报;
(四)以发言人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问询;
(五)组织或接受记者采访;
(六)其它发布方式。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人在发布新闻时应着装规范,举止得体,形象文明,言语准确,逻辑严谨。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人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及审判工作秘密。
未经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授权,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人不得作出超出发布内容的解释、说明或者评论。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或沟通、协调。
第八条 法院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归口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需邀请记者进行报道或接到媒体记者的采访函件时,应当事先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联系,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进行协调处理,答复记者的稿件也应交新闻宣传部门提供相关媒体。
第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增强计划性,新闻宣传部门要提前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省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应在年底制定本院次年新闻发布年度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印发施行。
第十条 新闻发布稿、有关背景材料、答问口径由相关业务部门准备,报其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2日交新闻宣传部门。
新闻发布材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权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拟向社会发布的司法规定、指导性文件、重要会议纪要等司法文件,文件起草部门应提前准备好有关司法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亮点特点等相关解读材料,并于文件公布前两日提供给新闻宣传部门。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在每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前,根据计划发布主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新闻发布会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协调各方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对涉及法院的突发事件或媒体、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及时进行回应。在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方案时,必须包括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随时了解舆论反应,组织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或录像资料。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新闻发布稿及其它新闻发布信息应及时在所属法院网或指定网络上公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新闻宣传部门应及时搜集统计媒体的报道情况及社会反响,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省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