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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2014]121号【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4.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促进全省法院正确运用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扩展审判效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司法建议的重要意义

1、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有利于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再犯、改进工作;有利于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法院的整体工作部署,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司法建议工作不断规范,取得实效。

二、司法建议的原则

2、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合法性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善于发现和敢于直面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和深层性问题;又要准确把握司法建议与依法裁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注重司法建议的合法性。

3、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针对性原则。要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宁缺毋滥,有的放矢,要在深入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有理有据地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确保司法建议内容翔实、言之有据、切实可行。

4、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规范性原则。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格式规范和具体要求,切实把司法建议制作成严谨、规范的法律文书;司法建议的审核、送达及落实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和简单化,确保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

5、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实效性原则。人民法院既不能“一判了之”,怠于提出司法建议,更不能“一提了之”,提出后就不闻不问,让司法建议流于形式,要重视抓好司法建议的反馈和落实工作,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建议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三、司法建议的提出

6、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案件工作中,发现下列工作疏漏、制度缺失或隐患风险等普遍存在的问题的,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以制作并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

(1)对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某一类倾向性问题,需要积极加以应对的;

(2)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制止侵害的;

(3)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的;

(4)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做好处置预案的;

(5)对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等基本民生问题保护不力,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强化措施,加以改进的;

(6)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或重大风险的;

(7)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而没有被查处的;

(8)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等行为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审判委员会在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过程中,审判监督部门、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时,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时,发现案件符合上列情形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

7、人民法院既可以针对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案司法建议,也可以针对某类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提出类案司法建议,还可以就某一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综合性司法建议。

8、司法建议一律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发送司法建议。

四、司法建议的制作

9、司法建议的制作,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样式进行,遵循格式规范要求,司法建议的格式一般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名称、司法建议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司法建议主文、反馈期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0、要认真组织和撰写司法建议的正文,简明扼要地介绍案件或调研的情况;清楚阐述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结合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政策依据,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阐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理由根据,要注意措词得当、方法适当、切实可行,易被有关部门或人员采纳。

11、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一般由所涉案件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司法建议一般由有关综合性部门负责起草。

12、对司法建议制作、签发的审核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负责,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确保司法建议的质量。

13、个案司法建议和类案司法建议,由司法建议承办部门起草后,直接报其分管院领导签发,但要报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备案;综合性司法建议,报送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审核后,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应及时送交分管本部门的院领导签发。

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由司法建议承办部门起草,报送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审核后,送交分管本部门的院领导签发,必要时送交院长签发。

1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建议格式的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司法建议承办部门进行修改或重新起草。

研究室或相关综合性部门应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5、个案司法建议书一般应当在所涉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或者执行、涉诉信访案件办结后5日内,及时发送。

类案司法建议和综合性司法建议应在分管司法建议承办部门的院领导签发之日起5日内,完成送达。

司法建议应参照送达法院诉讼文书的方式及时向被建议单位送达,并记录送达情况。

五、司法建议的落实

1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抓好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反馈跟踪工作。司法建议的回复期限一般可确定为一至三个月,回复期限届满后末收到反馈意见的,回复期限届满后末收到反馈意见的,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应及时询问被建议单位,了解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

17、司法建议办理结束后,司法建议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建议材料、回复意见、涉及的案件材料等相关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针对个案发出的司法建议,还应将其正本归入该案卷宗副卷。

六、司法建议的管理

18、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没有研究室的人民法院的相关综合性部门,作为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在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的质量的同时,要加强管理,抓好司法建议的情况通报、总结考评、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1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司法建议信息资源,加强司法建议信息的整合交流,努力打造可以在全省人民法院范围内检索查询司法建议的信息交流平台,避免产生重复性、低水平的司法建议的同时,加强优秀司法建议的总结推广和经验交流。

20、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开展司法建议制作专项培训和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注重表彰奖励,以提高法官制作司法建议的积极性,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制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制作水平。

21、建立健全司法建议监督考核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审判管理绩效考核范围,要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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