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办[2014]78号【发布日期】2014.11.07【实施日期】2014.11.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法院机关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谈话的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例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例行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根据有关情况由政治部适时组织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根据有关情况由纪检组监察室适时建议或组织进行。
二、谈话领导的确定
廉政谈话领导人选的确定为:与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厅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常务副院长进行;与部门正职的廉政谈话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进行;与部门副职或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进行,也可由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委托监察室、政治部(含政治部各处,以下均含政治部各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与其他干部的廉政谈话,一般由监察室或政治部负责人进行,必要时,也可由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进行。
院长、常务副院长作为谈话领导时,一般由纪检组组长或政治部主任陪同谈话;分管院领导、纪检组组长或政治部主任作为谈话领导时,一般由监察室、政治部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谈话。需要增加陪同谈话人员的,由谈话领导决定。
三、谈话对象的确定
(一)例行廉政谈话对象:一般为院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通知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参加。
(二)任职廉政谈话对象:本院提拔任用的处级和科级干部。
(三)提醒谈话对象: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廉洁自律、纪律作风等方面,群众反映较多;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以及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干部。
(四)警示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但未达到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条件的干部。
(五)诫勉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和纪律作风方面已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轻微,可免予纪律处分的干部。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例行廉政谈话
例行廉政谈话主要以大会形式进行,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送审后组织进行。谈话主要内容为:(1)院领导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求。(2)通报典型案例或观看警示教育片。
(二)任职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院政治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主要内容为:1、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2、提出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等方面的要求;3、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
(三)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进行,按照提出建议、具体实施二个步骤进行。
1、提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形,提出廉政谈话建议,填写《干部廉政谈话建议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具体实施。
(1)起草谈话提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起草谈话提纲,报分管领导审定。谈话提纲主要内容:指出反映谈话对象本人或所在部门存在的有关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相关要求,明确整改意见。
(2)通知谈话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向谈话对象下达《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并将谈话提纲等材料报送谈话领导。
(3)谈话步骤和要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开展:①由陪同谈话领导向谈话对象通报收到的反映或调查核实情况。②谈话领导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时,要求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诫勉谈话时,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③谈话对象作简要表态。
(4)相关服务工作。①与谈话领导确认具体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及参与人员。②明确专人负责谈话记录,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要填写《干部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并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诫勉谈话要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并经谈话领导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③谈话领导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谈话领导审阅。④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及谈话对象整改材料等有关资料装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五、工作纪律和结果运用
(一)参与廉政谈话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廉政谈话有关情况。
(二)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院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三)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廉政谈话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干部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或《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以及谈话对象整改材料等有关资料装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晋级晋职、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
附件:1、干部廉政谈话建议表(略)
2、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略)
3、干部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略)
4、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