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06.21【实施日期】2012.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六、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服刑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经司法机关认定符合法定立功表现的,依法减刑或者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八、本通告公布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顶风作案、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畏罪潜逃的,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九、窝藏、包庇犯罪人员,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等帮助的,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犯罪人员,动员、规劝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举报、抓获犯罪人员的广大人民群众,将按照《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和《贵阳市公安局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侦破“命案”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重奖和保护。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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