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贵州高院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3.15【实施日期】2020.03.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案件,树立鲜明正确道德导向,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贵州高院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律师

案例一 喻国冻诉夏泽勋、韩娟、龙里县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喻国冻与被告夏泽勋先后于2011年5月20日、同年6月6日及2012年2月6日、同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依次分别为300万元、30万元、80万元、50万元。夏泽勋于协议签订同日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借款事实,被告盛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喻国冻与被告夏泽勋又于2012年5月20日、同年6月6日签订《延期协议》,将上述300万元、30万元借款分别延期至2013年5月20日、同年6月6日。2015年3月30日,被告夏泽勋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喻国冻承诺,本人欠喻国冻460万元借款,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26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归还200万元整”。原告喻国冻在庭审中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出借能力及款项交付事实。

另查明,被告夏泽勋与被告韩娟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7月14日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2.双方有两套房产,医学院宿舍归夏泽勋所有。在中天托斯卡纳按揭购买的房产归韩娟所有,按揭费由夏泽勋支付,直到按揭款付清后,过户给韩娟。3.在婚姻期间夏泽勋因经营欠下的债务,与韩娟无关,由夏泽勋自行全部承担。4.双方共同拥有的产业,丰谷百货经营部、韩娟家时尚生活会馆投资及收益,全部归韩娟所有。5.夏泽勋在杭州凯华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股份,该公司在退出公证书中承诺的所有收益归韩娟所有。6.夏泽勋在北京永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0%股份,投资及收益20%归夏泽勋所有,20%归韩娟所有。7.夏泽勋在贵州省龙里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夏泽勋、韩卫华、张腾、周桃的名义持有35%的股份,投资和收益17.5%归夏泽勋所有,17.5%归韩娟所有。8.夏泽勋在贵州腾跃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0%的股份,投资及收益归夏泽勋所有。9.双方拥有汽车五台、贵A-KF005、贵A-AR127、贵A-EX127、贵A-HJ327归韩娟所有,贵A-W3178归夏泽勋所有。10.夏泽勋借给李德明的120万元归韩娟所有”。

还查明,自2011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夏泽勋出入境共计169次、被告韩娟出入境共计174次,上述出入境记录显示,夏泽勋与韩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婚姻关系后,均经常一起出入境,前往地包括新加坡、香港、澳门甚至日本、美国,共同出入境理由多为旅游、观光、休闲。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黔010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夏泽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喻国冻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韩娟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喻国冻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8600元,由被告夏泽勋负担,被告韩娟共同负担34865元”。

一审宣判后,韩娟以本案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黔01民终33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65元,由上诉人韩娟负担”。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突出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转移隐匿财产等形式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夫妻一方通过与他人合谋伪造债权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现象亦有之。而债权人往往难以举出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诸多债权人因此而得到的是“空头”判决,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合理确定证明标准,如何甄别夫妻双方是否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转移共同财产等手段恶意逃避债务,如何准确适用而又不机械运用法律,仍是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审判实践的难点。

本案中,借款凭据无配偶方签字,借款金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显然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其很难出示直接有效的证据。综合全案案情,二审法院重点从三个方面就本案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即夫妻非举债方的经济来源情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离婚后的消费支出情况。通过综合审查夫妻双方婚内及离婚后的主要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收入来源情况,消费支出开销情况,经营活动受益情况,发现女方婚内经济收入主要缘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时约定有价值的主要财产归女方所有而债务却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夫妻具有持续的共同高消费活动,据此认定本案借款虽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实际用于并惠及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共同生活消费,从而判令夫妻双方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分析本案证据不难发现,夫妻双方是有明显的逃避债务意图的,若机械运用法律,苛求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则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

【推荐理由】

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综合审查夫妻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非举债方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判断非举债方在何种程度上受益于举债方生产经营活动,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从而依法作出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的处理思路,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前述司法解释、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参考意义,对于引领诚实信用之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实价值观亦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任忠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忠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4日,王治英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抚养的任忠国等人履行赡养义务。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黔0327民初822号判决,任忠国等五人从2018年7月起每人每月应给其母亲王治英赡养费200元,给付的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该判决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任忠国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治英于2019年1月31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日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任忠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执行的内容为向申请人王治英支付赡养费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看到短信后对此置之不理,执行人员及村委会干部多次打电话给任忠国,劝任忠国自动履行赡养义务,但任忠国明确表示不予履行,拒绝执行,且在电话中对执行人员进行漫骂。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忠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告人任忠国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在执行干警多次电话沟通过程中使用恶劣言语进行谩骂。经查,任忠国在浙江省务工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夫妻每月支出约2 000元左右,其长子任原松每学期上学费用3000余元。而任忠国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显示,其本人账户余额为8323.88元,完全有能力履行凤冈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截至2019年6月21日,任忠国在有支付王治英赡养费的条件下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故,本案主客观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推荐理由】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则是法定义务。任国忠认为,其未履行的仅仅是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似乎标的之小不足以入罪,更何况赡养问题系“自家的家务事”,法院亦不至于追究到底。但法治精神的核心便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忠国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赡养义务被判刑,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坚决捍卫,更体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对仁孝美德的坚守传承!在法律的庄严审判面前,任忠国当场向母亲下跪悔罪,引起现场旁听群众和一方百姓的热议。该案一经发布便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等各大主流媒体争相报道,两日内登上微博热搜排行榜,点击阅读量近亿人次,成为凤冈法院以案普法、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里程碑式案件。

案例三 保明会诉刘利山、王钦晨、王涛、王帅、李露、甘留江、周迪生命权纠纷案

2019年7月底,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受理原告保明会诉被告刘利山、王钦晨、王涛、王帅、李露、甘留江、周迪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保明会诉请七被告共同赔偿因原告之子许志祥死亡的损失70余万元,本案于2019年8月经盘州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与原告及被告甘留江电话沟通后了解到,被告甘留江是许志祥出事故时的报案人员,不应列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遂向原告进行解释,甘留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甘留江的起诉。原告之子许志祥生前在小商会兰舍硅藻泥店上班。2018年12月5日晚上十点左右,本案中的六被告邀约许志祥到盘州市小商会老城烙锅店内喝酒吃烙锅。吃完后,醉酒的许志祥在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行至盘州市亦资街道南湖公园环湖路段时,因醉酒驾车致使车辆撞到行使道路右侧路沿石后翻车,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虽然盘州市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成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六被告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不对许志祥加以劝阻,或采取安全方式送许志祥回家,致使许志祥酒后驾车死亡,没有履行到应尽的义务,应对许志祥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丈夫于2015年7月26日因故死亡,原告常年多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主要依靠许志祥,现许志祥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上述被告应予赔偿。

【裁判结果】

2019年8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近一个月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合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涛、王钦晨、刘利山、周迪、李露每人分别补偿原告保明会经济损失15000元,共计75000元,此款自2019年9月起,由被告王涛、王钦晨、刘利山、周迪、李露每月28日前每人支付500元给原告保明会,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王帅补偿原告保明会经济损失15000元,此款自2021年1月起,由被告王帅每月28日前支付500元给原告保明会,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三、若被告王涛、王钦晨、刘利山、周迪、李露、王帅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保明会可就被告王涛、王钦晨、刘利山、周迪、李露、王帅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律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因饮酒间接导致人身伤亡的民事案件。案中六被告均与死者许志祥喝过酒,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不对许志祥加以劝阻,亦或是采取其他安全的方式送死者许志祥回家,意识尚且清醒的六位被告均没有履行到相应的照顾义务。诚然,许志祥作为完全具备自主能力的成年人,饮酒过度后骑车上路,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小酌怡情,豪饮伤身”,朋友之间联络感情聚会小酌本是一件惬意的事,也是常见的社会现象,但死者未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也未履行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一同饮酒的人在意识尚清醒时也未对意识已不清醒的人尽到提醒、照顾的义务,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本案的发生为社会上的“好酒人士”敲响了警钟,凡事都需要节制,不可过度。案件的成功调解对形成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社会风 气也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推荐理由】

本案自收案到调解的整个过程,承办法官始终秉承“和谐”、“友善”的理念出发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先对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阐明道理,又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和道德两个方面,提供一个合理的沟通平台让双方面对面沟通,希望被告本着和睦友善、人和事了的态度,体谅一个痛失亲子的母亲的心情,期望他们在逢年过节对原告保某某给予适度适当的关心关怀,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恩怨,而且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宏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