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黔高法办〔2015〕25号【发布日期】2015.04.01【实施日期】2015.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院基建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实行招标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审计制、建筑工程质量和党风廉政建设终身追究制。
第二章 决策
第三条 实行党组、基建领导小组、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三级研究决策制。
第四条 党组负责基建项目设计的审定及重大变更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基建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
第五条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基建项目设计的初审等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协调,审议基建办提交院党组研究的有关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基建办的工作汇报。
第六条 基建办负责执行院党组和基建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种审批手续的办理;
(二)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衔接;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的指导与监督;
(四)现场施工的监督检查;
(五)建筑材料品牌、质量和价格的监督和把关;
(六)工程进度及拨款的审查;
(七)向基建领导小组和党组汇报工作;
(八)各种资料的收集及建档;律师
(九)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询价
第七条 造价信息中明确的材料、设备,执行施工同期的造价信息公布价格;造价信息中未明确的材料、设备,由基建办、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在此基础上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
第八条 询价小组的所有询价、竞价活动应有记录,各方参加人员签名,并对发出的定价单注明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四章 工程造价审计
第九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帮助法院严格执行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复核;对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较大的设计变更、较大的技术变更导致的造价变化进行分析;代表法院对工程结算审查。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招标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 主体工程和其它各项工程的投标报名企业必须符合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和条件要求。
第十三条 基建办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公司拟出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后,由基建办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
第六章 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 中标合同经基建办初审后由聘请的律师进行审查。中标合同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签订并加盖院章。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开工后,基建办必须安排人员每天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监督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督促、协调相关人员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建筑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基建办现场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日志,定期检查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
第十八条 基建办现场人员要对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合格证及实物进场检查,严把质量关。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刻意加大。每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要有两人参加。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基建专户,明确专人负责。基建账户上的资金只能用于基建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拨款审批程序。每一笔基建款的支出,必须先由基建办请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方能拨付。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申请拨付时,必须提供拨款报告、各方签章的工程进度表、预算书、相关签证和质检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建招待费的支出按照基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