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6.17【实施日期】2020.06.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6月17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贵州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以及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贵州省2019—2020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案例征集、推荐、严格评选等环节,确保了案例的广泛性、全面性和权威性。选取的十个典型案例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典型意义,有的案件在我省乃至全国具有首创性,有的案件突出生态环境的预防、恢复与治理,有的案件反应了我省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正逐渐加大,有的案件展现出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发展,有的案件则强调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的良好格局。律师
这些典型案例对于进一步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都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贵州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1.开阳县贵冠山泉水厂诉开阳县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2.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喻敬勇等人盗窃、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钟信招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遵义茅台机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5.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遵义市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刘金洲、覃泰德、陈洪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被告人龙怀富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7.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诉沈厚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兰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9.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诉石阡县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10.被告人黄兆盘等八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例一:开阳县贵冠山泉水厂诉开阳县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贵冠山泉水厂在龙水乡花山村龙洞沟泉点取地水生产桶装水,取水点海拔较低。被告荣旺公司系养殖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原告取水点山体的另一面,距离原告取水点直线距离约1.5公里,海拔较高。2018年9月,原告发现取水点水质变差,附近村民也发现饮用水受到疑似粪便污染,遂向当地政府反映。经调查发现,荣旺公司将粪污水通过暗埋管道直排于玉米地中的渗坑。环保部门对原告取水水源进行了监测,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严重超标。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排放的粪污进入了原告取水水源,但原告取水点海拔位置低于被告偷排粪污位置,符合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原告水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符合受到动物粪便污染的特征。原告及村民发现水源受到污染发生在被告偷排粪污之后。因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明的高度盖然性规则,结合环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认定被告偷排粪污与原告取水点受到污染高度关联,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遂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荣旺公司向溶洞偷排粪污并污染居民饮用水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改判荣旺公司赔偿贵冠山泉水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二审法院在依法改判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利用渗坑偷排养殖粪污,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粪污进入原告水源点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贵州开阳县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水系丰富等地理特征,将污染物排入溶洞极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运用民事诉讼证明高度盖然性的规则,经过严格分析论证,从而认定被告排污和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在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多角度、全方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喻敬勇等人盗窃、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饶秀泽伙同李启平(未满十六周岁)在贵州省大方县、清镇市等地盗窃电缆线、变压器铜块低价出售给贵阳市***区李顺兰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后四人均分。经鉴定,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53168元。四人在清镇市鸿运铁合金厂三分厂盗窃时,为进入变压器内盗窃铜板,喻敬勇将变压器下部油阀打开,任由变压器油流出。经雨水冲刷,含有危险化学品苯乙烯及邻二甲苯的危险废物变压器油沿排水沟流入邻近的红枫湖内,导致红枫湖水源准保护区35万平方米水域被污染。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对被污染水域进行处置,共计花费人民币476643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饶秀泽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向外环境排放危险废物,致使公共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在构成盗窃罪的同时也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饶秀泽分别犯盗窃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顺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喻敬勇、王明、饶秀泽、李启平、李堂忠共同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76643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对环境污染犯罪应当加大惩治力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明、饶秀泽并未直接实施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但为了顺利实施盗窃,放任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正是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把握的司法理念。本案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更加凸显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同时,本案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李启平及其监护人也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启发。
案例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钟信招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钟信招在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竹林村租用场地用于挖掘机发动机的维修与清洗。在未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维修、清洗发动机产生的油水混合物通过排水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鉴定,外排的油水混合物含有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经勘查,案发区域地处岩溶喀斯特地貌地区,污染物下渗,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钟信招委托第三方对被污染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对环境的影响。经监测,被污染场地土壤中石油烃含量已达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对修复行为予以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和解。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信招任意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且排放区域地处岩溶喀斯特地貌区,造成污染物下渗,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钟信招认罪认罚,修复被污染的环境,可以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钟信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这一重要制度,在环境资源犯罪领域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对于“认罚”的把握,应当将犯罪分子是否主动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被告人供认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作和解处理,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本案的审理对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一定的意义。
案例四: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遵义茅台机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遵义茅台机场未经批准扩建航站楼11920㎡,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植被,导致相应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航站楼违法增高对景观视觉造成一定影响。客容量与飞机起落架次大量增加,由此增加的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前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分析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双方据此于2020年3月27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明确由遵义茅台机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价值69.66万元、生态景观视觉影响损害价值1111.67万元,共计1181.33万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工程,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环境,恢复植被面积为16.35公顷。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磋商协议等信息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告30日,期间未收到书面异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确认其合法有效,遂裁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与遵义茅台机场于2020年3月27日达成的《贵州省遵义茅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扩建航站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损害涵盖了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景观视觉影响和噪声污染三类,特别是对生态景观视觉影响损害价值的估算,拓展了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类型,在常规保护绿地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主要服务功能的同时,更加凸显了追求和捍卫生态环境视觉美感的价值取向。本案选择邻近区域恢复植被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既能够在一个相对系统区域内恢复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大面积的有形绿植填补缺损的生态环境视觉美感,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噪减音,在修正和维持生态环境承载限度的同时,也支持了经济绿色化发展,体现了生态优先,修复优先,绿色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案例五: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遵义市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
刘金洲、覃泰德、陈洪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遵义市播州区立农泰丰化肥厂硫酸生产线试生产期间,将1500余吨炼酸废渣露天堆放,渣场淋溶水无序横流,通过围墙下方底角直径约20cm的孔洞排入外环境,自然溢流、渗漏到厂区外耕地,再经过荒草掩蔽的涵洞口排入川黔铁路排洪沟,流入蚂蚁河。经监测,外排废水锌含量超标221.5倍、锰含量超标13.3倍、铜含量超标3262倍。案发后,该厂封闭围墙排孔,进行防水、防扬尘、防渗漏处理,对污水回收利用,对被污染区域的土壤进行酸碱中和、新土覆盖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再次监测,各项指标已低于环境容忍值。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立农泰丰化肥厂试生产期间,违反环境保护制度,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单位在案发后停止了污染环境行为,采取了修复措施,被污染的土壤得到有效治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立农泰丰化肥厂罚金三十万元,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刘金洲、覃泰德、陈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在遵义市电视台向遵义市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规堆放废渣、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在防治污染方面不符合“三同时”制度,相关责任人员也没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最终污染了环境。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本案的审理,对于加大对环境资源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一定的意义。同时,在本案中,司法机关积极引导犯罪分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彰显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例六:被告人龙怀富等四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贵州腾杰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碳酸钡,副产品为硫磺和石灰。2017年10月21日,该公司烟气脱硫处的循环池发生池满外溢事故。公司环保负责人龙怀富安排污水处理站员工毛智豪、赵元坤、赵园竹在污水处理站池满时偷偷将污水抽出,用一根白色塑料管通过厂区边沟直接排放到厂区外面。污水通过边沟里的消洞下渗到下游的河道和水源露点,造成农田、河道及水井遭受污染。经检测,外排废水及受污染地下水中均检测出重金属铅、汞、镉、锑、硒、砷、钡、铬、铁、铜等。律师
【裁判结果】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龙怀富在生产过程中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明知生产废水不能外排,多次指使、安排毛智豪、赵元坤、赵园竹等人私设暗管和通过落水洞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的水污染物中重金属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或者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龙怀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毛智豪、赵元坤、赵园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龙怀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化工、环保职业,期限三年;禁止被告人毛智豪、赵元坤、赵园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化工、环保职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本身从事环保职业,其明知生产废水不能外排仍私设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不仅对被告人毛智豪等人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化工、环保职业,而且禁止被告人龙怀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化工、环保职业。通过从业禁止,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体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案例七: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诉沈厚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厚启系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石桥村村民。2019年10月至11月,沈厚启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兽夹、钢丝捕猎套等工具在石桥村田地、山林里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生麻羊、野生岩鸡、野生猴子各一只。野生麻羊被沈厚启宰杀食用,野生岩鸡已死亡,野生猴子已移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野生猴子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的短尾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麻羊为哺乳纲偶蹄目麝科麝属的林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野生岩鸡为鸟纲鸡形目雉科长尾雉属的白颈长尾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厚启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沈厚启的犯罪行为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沈厚启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沈厚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由沈厚启赔偿国家自然资源损失四万元,并在县级媒体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贵州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湿润,山川河流众多,生态环境良好,为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提供了有利条件,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山多地少,一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山区。部分居民“靠山吃山”的观念根深蒂固,寻觅野味的现象屡见不鲜,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时尚未意识到自己猎杀、食用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的审理对山区居民起到了警醒作用,要坚决摒弃“靠山吃山”的观念,要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同时,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案例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兰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鑫隆化工公司将10.3吨浓度为98%的浓硫酸交由无运输硫酸资质的兰忠前运输。兰忠前驾驶登记在大德通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兰忠前)的重型罐式运输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侧翻,导致硫酸泄漏,造成耕地、林地及人饮工程设施受到污染。兰忠前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污染事件损害鉴定评估、贵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就土地复垦进行评估,环境污染损失总计130.539万元。大德通物流公司为涉案车辆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和货物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兰忠前因本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辆已经在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保平塘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兰忠前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鑫隆化工公司明知兰忠前无运输硫酸资质将危险品交由个人运输,存在监管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环境污染损失130.539万元由人保平塘公司承担117.759万元、兰忠前承担10.224万元、鑫隆化工公司承担2.556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硫酸污染事故并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本案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要花费巨额费用来治理。社会个体的负担能力有限,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杠杆,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起到“稳定器”的作用。本案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承担赔偿责任,使得环境损害得到及时和足额的赔偿,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环境高风险企业积极运用保险制度规避生产经营风险。
案例九: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诉石阡县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沉淀池塌陷、渗漏和外部堡坎垮塌的情况下开采加工重晶石,致使大量泥浆水通过地下溶洞暗流和顺山体地表下泄排入矿区下游月亮岩河道,致使泥沙沉积于月亮岩河床和水电站库区,不仅造成电站蓄水功能严重缺失,发电功能瘫痪,而且损害了下游河道原貌,给下游村镇人畜饮水造成影响。经勘查测量,月亮岩水电站库区尚存沉淀淤泥达87924.1立方米。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石阡县水务局依法履职督促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阡县水务局作为石阡县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其虽三次责令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但都成效不佳。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主动、积极履行行政职责,造成责任者至今未履行清淤、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等义务。据此,判决确认石阡县水务局对石阡明美公司洗矿泥浆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石阡县水务局对石阡明美公司洗矿泥浆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积的恢复治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排放泥浆行为监管不力导致河道环境破坏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本案中,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应在其沉淀池出现塌陷、渗漏和外部堡坎出现垮塌外溢的情况下,先行进行维护和维修,而不是放任继续生产,让大量含有硫酸钡的泥浆水向外环境排放,最终导致月亮岩水域遭受污染。石阡县水务局作为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源头预防的原则,在发现企业环保设施不达标或者有污染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发生和扩大。本判决认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案例十:被告人黄兆盘等八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黄兆盘(浙江省平阳县人)电话联系被告人干玛七林(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人)向其购买熊掌和熊胆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干玛七林随后联系被告人迪干、尼玛(胖嘎)等人,迪干、尼玛(胖嘎)又联系被告人功处此成、龙吹批、单单、尼玛(白松)等人收购熊掌和熊胆。2019年3月24日,干玛七林从云南省香格里拉市运输熊掌、熊胆等物品到云南省曲靖市与黄兆盘完成交易。黄兆盘驾驶车辆运输熊掌、熊胆等物品返回浙江省,途经沪昆高速贵州普安茶场服务区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黑熊的熊掌31只、熊胆1个。经鉴定,熊掌31只价值256000元,熊胆1只价值20000元。律师
【裁判结果】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兆盘、干玛七林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熊掌、熊胆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应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兆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干玛七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他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省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案涉野生动物制品至少来自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黑熊。在野生动物制品的背后是一条条野生动物鲜活的生命。本案被告人在短时间内收购到数十只亚洲黑熊熊掌,出售熊掌的几被告人大多是待价而沽,被告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链条。本案中,贵州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兆盘后,并非仅对黄兆盘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而是通过与云南公安机关协作,将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予以从严处罚,打击了野生动物犯罪的嚣张气焰。本案的审理对打击跨省野生动物犯罪有一定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