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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检察机关6起助力决胜脱贫攻坚典型案(事)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4.20【实施日期】2020.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4月20日,贵州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有关工作情况,发布6起典型案(事)例。具体如下:律师

案例一 乌当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晚,家住贵阳市乌当区百宜乡某村民组的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与他人聚集在本组村民林某平家中打麻将时,被前往该地出警的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百宜派出所民警肖某福、警务助理刘某、郭某和张某发现,肖某福在表明身份后当即告诫疫情防控期间禁止人员聚集,随后刘某对聚集人员进行登记,郭某、张某协助处理。被告人韦某听闻后,同其他村民赶到林某平家门口,推开郭某冲进房内,对肖某福、刘某进行辱骂,并拿起麻将砸在桌上向民警示威。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见状也一起辱骂肖某福等人,并将郭某推出门外,张某见状跟出。被告人陈某明与韦某抢夺郭某所带执法记录仪,陈某明又伸手将郭某所带口罩扯掉后,伙同村民一起将肖某福、刘某推出门外。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等人围堵民警并威胁辱骂,阻止民警离开,后经该村民组组长陈某栋劝说,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等人陆续散去。被告人韦某宏、韦某、陈某明等人使用暴力及威胁、辱骂手段,围堵民警肖某福等4人1小时左右。

2020年2月13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同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收集、固定和完善相关证据提出意见建议。2020年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快审快诉,于次日以被告人韦某宏、陈某明、韦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0日,乌当区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明、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韦某宏拘役四个月。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贵州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总攻之年又遭遇疫情袭击,战疫扶贫是两场必须打赢的战役,把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降到最低,事关重大。本案中,被告人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期间,以暴力、威胁和辱骂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措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该案的快侦快审快诉快判,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了人民生命健康,确保脱贫攻坚工作有序推进。

案例二 册亨县某中心工作人员马某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原系册亨县某中心工作人员,2008年至2017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制虚假项目资料、虚开草种款发票、伪造种草养羊项目农户名单等方式,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56.55万元。2009年至2018年,马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册亨县某中心扶贫项目承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共计32.7万元。案发后,马某上缴赃款。

2019年9月24日,册亨县监察委员会将该案移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1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贪污、受贿罪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1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马某服判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20年是决战脱贫攻坚收官之年,贵州省聚集“护民生、促脱贫”,重拳整治扶贫领域腐败问题。该案被告人系基层扶贫工作人员,作案时间近十年,骗取国家扶贫项目资金,收受他人贿赂。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巩固强化“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确保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三 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等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排查时发现:位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的南山村,有千余只家禽死体与居民生活、建筑垃圾等混合堆放于该村村口处,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环境,增加了疫情防控的风险和难度。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当地政府对南山村出现的死禽等垃圾仅采取初步的消毒杀菌措施,而未按照规定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遂依法向负有动物防疫、环境卫生监管职责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水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和幺铺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和动物防疫的监管力度。三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联合对死禽堆放点采取了灭杀病毒细菌和无害化深埋等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对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进行清运,确保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村居环境得到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形势,针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出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农业、城管、乡镇政府等多部门依法履职,推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助力农村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四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另案)在织金县珠藏镇凤凰山处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被织金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猎捕的4只动物分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1只;被列入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普通鹌鹑、红翅凤头鹃、池鹭各1只,共计经济价值人民币7000元。期间,被告人罗某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2只死亡,存活的池鹭已被公安机关放归自然。案发后,罗某家属代其缴纳了涉案野生鸟类的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获悉该案线索后,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向织金县林业局、珠藏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规范野生动物管理,并监督织金县森林公安局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

该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罗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31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500元。

2020年1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织金县珠藏镇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罗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织金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当庭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罗某当庭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庭审指控的犯罪事实,围绕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参与旁听该案的群众增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法治意识。

此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后续跟进监督,牵头组织织金县人民法院、织金县林业局到案发地实地回访,了解到织金县林业局、珠藏镇人民政府已经建立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机制制度、加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当地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得以提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基本杜绝。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针对行政机关监管漏洞,及时督促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予以打击。通过促成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案释法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提升了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判决执行和整改情况跟踪回访,有效促进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案例五 碧江区刘某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东承包某公司在碧江区和万山区的消防工程,聘请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其中封某文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截止2018年12月10日,该公司已按工程量进度拨付工程款人民币542500元给刘某东,但刘某东拒不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64860元。夏某西等人多次找刘某东要求支付工资未果后,向碧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该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刘某东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又于同年5月23日向刘某东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履行催告书,刘某东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线索后,依法监督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并派员提前介入。2020年1月14日,该案移送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方沟通、说理,促成刘某东亲属代其先期支付夏某西、封某文等12名农民工7万元工资,并承诺其余的94860元于2020年10月底付清,取得12名农民工的谅解,签订了《刑事谅解书》。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2月27日向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碧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贡献者,帮助农民工讨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贫困农民家庭,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措并举的帮助农民工追讨拖欠薪酬,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功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六 天柱县检察院监督执行发放劳务费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公司承建天柱县省级大规模土地整治项目(一期)四标段工程,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龙某后,龙某将工程分包给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组织50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建设。2015年工程竣工后,因某公司、龙某未支付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的劳务费,致使5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遂分别提起诉讼。天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姚某东劳务费18万元、杨某福劳务费14万元、姚某香劳务费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判决义务,姚某东等三人又分别向天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以某公司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案涉工程款已被雷山县人民法院、长顺县人民法院冻结为由,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律师

为了尽快支付50余名农民工工资,2020年1月2日,姚某东等三人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遂委托雷山县人民检察院、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两地人民法院均同意优先支付本案农民工工资。2020年1月9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在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的密切跟进下,1月15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天柱县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统一意见,依法扣划案涉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1月17日,姚某东等三人全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50余名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顺利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50余名农民工劳务报酬,此笔执行款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影响农民工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的办案理念,积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多方协调联动,确保农民工拿回被拖欠工资,切实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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