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6.05.06【实施日期】2016.05.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贵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律师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组织全省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3月4日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对于补齐我省经济结构短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弯道取直、后发赶超的重要意义,更加牢固地树立服务和服从经济发展大局的指导思想,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理念
全省各级检察院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强化检察人员司法理念教育,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司法办案中要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三个平等”:即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对在司法办案中歧视或不公正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将严肃问责。
三、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
围绕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
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要建立快速诉讼通道,依法快捕快诉,注重通过办案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对危害大、影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侦查监督,提高办案效率。
四、依法严厉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
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突出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案件。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抽调业务骨干办理,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打牢案件证据基础。对社会影响大、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及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案件,办案人员要主动到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中了解情况,认真倾听案件当事人的辩解和申诉,做好答疑释法,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五、依法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始终坚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将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以及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
要结合开展民生资金保护等专项工作,重点围绕推进“1+7”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实施“5个100工程”和工业“百千万”工程、推进“互联网+”专项行动等重大部署,突出查办以权力寻租为实质的贿赂犯罪,推动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要坚持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当年立、当年结、当年诉”,积极争取法院当年判。
六、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全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积极探索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探索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七、注重把握政策法律界限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在办案中注意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落实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等规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八、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更加注重办案策略,更加讲究办案方式方法。
坚持“四个并重”:即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
做到“四个慎重”: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非公有制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声誉、促进长远发展。
九、注重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继续巩固和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深化检察人员忠诚、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牢记“四个必须”,始终坚持“六个并重”,着力增强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使规范司法成为职业习惯。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要坚持“五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十、办好“检察长 董事长”两长座谈会
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每年至少召开2次“检察长 董事长”两长座谈会,共同探讨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听取企业经营者关于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深入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检企共建”、“结对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活动,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检企合作平台。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倾听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十一、开展“加强诚信守法,推进依法治企”主题活动
依托商会平台,建立全省各级工商联联系制度并加入商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库,将其全部纳入预防工作体系。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专题讲座、发送廉洁从业短信、观看廉政短片及微电影等多种方式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开通检察官热线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企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排查防控违法犯罪风险点和开展警示约谈、廉洁承诺活动,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切实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促进依法办事、守法经营。
十二、结合办案扎实开展预防工作
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结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深入发案单位开展法制宣传,采取法律讲座、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
十三、加强专项预防和重大情况报告
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或系统,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专项预防工作,加强对犯罪规律的总结分析和前瞻性的专题调查研究,通过预防调查、典型案例剖析、专题报告等形式,主动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从源头上预防的对策建议。律师
结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深入分析研究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对于影响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立法不完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推动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十四、创新预防工作方式和机制
推动建立与工商、财政、国土、税务、质检等部门信息交流反馈、案件线索移送、法律政策咨询、重大案件通报及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收集非公有制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有效信息,建立重大信息台帐,明确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重点。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为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重大物资采购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推广在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项目中开展重点工程预防的成功经验,主动挂牌预防非公有制企业重大工程项目,促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廉洁、高效、安全实施,保障投资安全。
十五、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经常性沟通机制
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积极采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帮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制度机制。
十六、畅通非公有制企业法律服务和权利救济渠道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视频接访系统建设,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等制度,畅通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的渠道。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按照法律的管辖规定、诉求性质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本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
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最大限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实施“十三五”规划和推进同步小康社会建设来开展工作,自觉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通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委员座谈交流和视察检察机关工作,专门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着力强化组织领导
全省检察机关要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成立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络工作,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事项进行受理、督办和回复,组织开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信息报送、备案报告和案件处理前汇报等制度。下级检察院对于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十九、注重加强调查研究
省、市两级检察院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一批各地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果,不断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涉及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辩证地看待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要始终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律师
二十、做好宣传和舆情引导
要适应经济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贵州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内网、“两微一端”和新闻发布会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健全完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应对和处置查办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制定宣传预案逐级上报省检察院,把握好宣传的时机、方式、内容,防止产生负面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