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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6个禁毒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24【实施日期】2021.06.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1日,赵某某以购买毒品吸食和贩卖为目的,通过手机电话向谭某联系购买毒品,谭某答应后便电话联系徐某某购买毒品,徐某某予以答应。同月12日,赵某某从银行取款9000元交给谭某,谭某电话联系徐某某,三人见面后一起乘坐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到织金县纳雍乡购买毒品,徐某某收取谭某购买毒品的毒资后单独找他人购买到一包毒品交给谭某,随后三人共同乘车返回织金县城,途中徐某某因有事提前下车,赵某某、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谭某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及诉讼过程】

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徐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已掌握徐某某身份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徐某某依法处理。律师

2020年4月15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赵某某、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织金县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及时将徐某某提请审查逮捕。织金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对徐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同年7月26日将徐某某抓捕到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织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徐某某不服后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追诉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后,审查逮捕更要注意对侦查活动中漏犯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后,要积极督促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等侦查措施及时将漏犯追捕到案依法处理,同时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确保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打击,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 周某东、唐某军等五人

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1.2017年11月上中旬,贩毒人员王某勇、侯某贵在被告人周某东的介绍下认识唐某军。2017年12月5日,王某勇、唐某军、侯某贵、周某东经商议购买冰毒贩卖,12月6日,王某勇、唐某军、侯某贵、以及驾驶员范某礼驾车从施秉县城出发去重庆市向周某洪购毒,王某勇、唐某军、周某东共计出资29000元从周某洪处购买冰毒。2017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四人在驾驶车辆携带冰毒行驶至贵新高速麻江县境内时被警察抓获,麻江县公安局查获5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东和王某勇、唐某军、侯某贵驾驶王某勇车辆到重庆市联系周某洪购买10000元冰毒用于贩卖,四人由重庆回到施秉县城后,由周某东提供酒店房间以及冰毒供本人和王某勇、唐某军、侯某贵等三人吸食。

【检察机关履职及诉讼过程】

麻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某军、王某勇、候某贵、范某礼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诉第二起犯罪事实,并追诉周某东,以唐某军、王某勇、候某贵、范某礼、周某东等五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经麻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虽然有同案犯供述以及资金流水证据,但根据周某东的供述系借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判决周某东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量刑均不当为由提出抗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并围绕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焦点问题,重新调取周某洪的证言,梳理证据之间印证点,以唐某军的供述为证据基础重新构建证明体系,据此认为周某东系吸毒人员,多次犯罪前科,在事前多次与唐某军等同案共谋去重庆购毒贩卖、在唐某军购毒过程中联系频繁,其支付款项流向毒贩周某洪,结合其他同案犯供述,应当认定唐某东具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抗诉意见,判决周某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聚焦监督主责主业,秉承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挖根、断脉、破网,全面查清犯罪事实,追诉遗漏犯罪事实,追诉同案犯,做到不漏罪、不漏犯;对于判决错误的案件,要敢于抗诉,强化抗诉说理、实现精准抗诉。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有效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

案例三 蒋甲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蒋甲某与蒋乙某系堂兄弟关系,2018年8月蒋甲某明知蒋乙某贩卖毒品,仍应蒋乙某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给蒋乙某用于流转毒资。2018年10月11日,蒋乙某将该农业银行卡绑定其微信并收取毒资,后蒋乙某将微信收取的469229元毒资提现到该农业银行卡,之后转入其他金融账户或者提现。

【检察机关履职及诉讼过程】

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以蒋甲某涉嫌洗钱罪移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蒋甲某始终“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将本案与上游毒品犯罪案同步审查,运用数据库关联分析,一条蒋乙某下家向蒋甲某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引起了检察官注意,顺着这条线索,检察官比对了蒋甲某、蒋乙某以及其他涉毒人员的支付宝账户,挖出了蒋甲某从2019年4月份开始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给蒋乙某用于接收下家的毒资共计29493.17元的事实,雷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该起事实予以追加。

2020年9月17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蒋甲某涉嫌洗钱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8日,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蒋甲某明知是蒋乙某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洗钱事实,以洗钱罪判处蒋甲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树立“挖根”、“断脉”、“破网”执法办案大扫除思维。针对毒品犯罪系贪利型犯罪特点,加强“断脉”行动,严厉打击毒资来源,查清毒资去向,查扣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严厉打击为毒品犯罪洗钱行为,斩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将涉毒赃款非法洗白的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经济基础。

案例四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成年人)在贵州省石阡县某安置房内,先后容留四名未成年人伍某某、杨某某、蒲某某、雷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检察机关履职及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是成年人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为依法严惩此类犯罪,一是从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发现案件存在关键性证据,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拓展办案思路,及时补充证据,有效指控犯罪。二是与公安机关会商,形成合力,加强对现有案件中犯罪线索的挖掘,督促公安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对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相关情况形成台账并予以跟踪回访。三是对成年人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形成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2019年2月21日,石阡县检察院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对李某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19年5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唆、引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本案是一起成年人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四名被容留吸毒的未成年人均为在校高中生,被告人先后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在其居住的地方吸食毒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案的从重判决对此类犯罪形成了较强的威慑力。同时本案中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涉毒问题专项排查和禁毒知识普及,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真正实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未成年人,高三学生)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2016年7月25日凌晨,罗某某与汪某电话联系,准备贩卖300元的冰毒和小红米给汪某时,让王某某陪同前往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工商银行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及片剂(冰毒及“小红米”)一小包贩卖给汪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资300元及其贩卖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及诉讼过程】

该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听取监护人、辩护律师、王某某所在学校班级老师的意见,了解到王某某的母亲忙于做生意养家,疏于管教王某某,王某某与罗某某曾是同班同学,经常在一起玩耍,当罗某某提出贩卖毒品时,王某某认为一同前往贩卖毒品并不违法犯罪。王某某主要是因法治意识淡薄、交友不当、家长失管失教,才导致触犯法律,误入歧途。

王某某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确有悔罪表现,加之其正处在高三,参加高考愿望强烈。根据社会调查结果,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检察机关认为对王某某无逮捕必要,对王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王某某设置了十二个月的考验期。

监督考察期间,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在学校学习期间有心理负担,担心犯罪经历影响学习考试,王某某所在学校也打算劝退王某某,经与教育局、学校沟通协调,确保了不中断王某某的学业。此外检察官还多次回访王某某,详细解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鼓励其努力学习,消除心理负担,帮助王某某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远离不良“朋友”。在检察官的积极帮助下,王某某改掉了不良习性,刻苦学习,考上了大学。2017年12月21日,检察机关综合王某某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落实帮教制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决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不失时机的进行教育、挽救,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律师

二是加强对附带条件执行效果的动态监督,实现精准帮教。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带条件的执行要加强全程监督、指导,掌握落实情况,动态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式和措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六 张某强迫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6日凌晨,张某(17岁)与刘某某(14岁)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因担心被害人冷某(16岁)将张某等人吸毒的事情告诉他人,张某与刘某某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冷某吸食毒品,后冷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及诉讼过程】

该案案发后,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尤其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在社会调查、讯问(询问)方式、隐私保护等方面,加大侦查引导力度,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后果,提出对张某不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对被害人冷某进行心理疏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张某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未成年吸毒人员因担心在场未参与吸毒的其他未成年人将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事告发,便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即便是未成年人犯罪,也要从严惩处,做到宽容不纵容。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告诫青少年要提高法治意识,谨慎交友,远离毒品,当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对未成年人犯罪“双向保护”“宽容不纵容”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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