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03【实施日期】2020.02.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中央、省、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及要求,现就依法从严惩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增强决心,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刑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国家有关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各项政策。依法及时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发生的、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依法严惩危害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各种犯罪活动。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律师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三)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前述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等后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十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十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按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十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十四)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按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十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律师
(十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十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实施的故意伤害、杀害医护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十八)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犯罪,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司法及时高效。全市法院要在分工负责、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密切协作,提前了解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发生的犯罪情况,确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从重从严快速审理判决。
四、推进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打击长效工作机制。预防和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犯罪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和构建防范、打击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注意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宣传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