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03.17【实施日期】1999.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裁判,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务人,依法严格限制其进行各种高消费活动。
二、不准债务人进行下列高消费活动:
1、不准在高档酒店吃请或大摆宴席操办个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
2、不准居住高级别墅,住宿高级宾馆、酒店、度假中心等豪华馆所;
3、不准乘坐高级轿车、豪华游艇;
4、不准对住所、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高档家具、高档电器;
5、不准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6、不准在歌舞厅、夜总会家具尔夫球场、大酒店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7、其它高消费活动。
三、债权人、公民及其它组织,对债务人进行高消费活动,有权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举报。
四、人民法院发现或接到进行上述高消费活动的举报,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对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押财产、罚款、拘传、拘留等处罚措施。
六、对扣押的财产,经查是属于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抵偿其债务。
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举报专线电话,并24小时对外开通,
电话:6987451、6987450
八、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