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03.17【实施日期】1999.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96、39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人民法院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和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下列财产和行为属于举报范围:
1、在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没有发现和掌握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物;
2、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不实或擅自挪用己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财产;
4、被执行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使知情人作伪证的;
5、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法院执行,故意躲藏的;
6、其他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对举报人分别下列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1、举报的财产是法院没有掌握的或申请人没有举证的,法院经查实并执行完毕后,按举报财产价值不超5%的比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但奖励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报人是单位的,奖励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法院根据举报查到了被执行人,并使之到案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3、举报的财产是法院已经掌握的或是申请人已向法院举证的、被执行人已向法院登记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
四、举报奖励情况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
五、举报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传等形式,也可以向法院执行机构直接举报。举报人一般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和住所。
六、人民法院对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给予保密,并依法制裁阻挠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人民法院从接到举报或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将举报内容的处理情况口头或书面通知举报人。
八、对举报人奖励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九、举报信函请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马升或内勤宗睛;
邮政编码:570206;举报专线电话:6987459、6987451。
十、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